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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MX 0001 S-2021 膨化豆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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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MX 0001 S-2021 膨化豆制品 2021 膨化 豆制品
备案号:QB64/0181S-2021Q/NEMX宁夏奴尔麦食品有限公司西夏区分公司企业标准Q/NEMX 0001S2021膨化豆制品2021-04-16 发布2021-04-16 实施宁夏奴尔麦食品有限公司西夏区分公司发 布Q/NEMX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安全指标是参考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奴尔麦食品有限公司西夏区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奴尔麦食品有限公司西夏区分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计永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EMX 0001S20211膨化豆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膨化豆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豆粉、水为主要原料,经搅拌、挤压膨化、成型,加入或不加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调味品、胡椒粉、辣椒粉、味精、鸡肉粉、牛肉粉、麦芽糖、芝麻、花生、葱、蒜等,再经混合、调味制成的不同品种的膨化豆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Q/NEMX 0001S202123.1.2食盐应符合 GB/T5461 要求。3.1.3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3.1.4香辛调味料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3.1.5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要求。3.1.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7豆粉、辣椒粉、胡椒粉、鸡肉粉、牛肉粉、麦芽糖、花生、芝麻、葱、蒜及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各自种类膨化豆制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组织形态条、块或片状,形状完整,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滋味气味具有各自种类膨化豆制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哈喇味及其他异味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40.0氯化钠,%8.0酸价(以脂肪计),KOH mg/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以Pb计),mg/kg0.4总砷(以As计),mg/kg0.5黄曲霉毒素 B1,g/kg5.0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2103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4789.1 执行Q/NEMX 0001S20213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氯化钠按 GB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6.4酸价按 GB 5009.229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5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6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7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8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9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10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氯化钠、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Q/NEMX 0001S20214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塑料袋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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