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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LSP 0011 S-2019 香辛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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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LSP 0011 S-2019 香辛料 2019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LSPQ/YLSP 0011S-2019代替 Q/YLSP 0011S-2016Q/GZLF 0001S-2013香辛料2019-02-21 发布2019-03-23 实施广广州州忆忆霖霖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01046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6日Q/YLSP 001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实施后,替代Q/YLSP 0011S-2016。本标准与Q/YLSP 0011S-2016相比,主要差异为:修改标准名称调整配方及产品。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本标准由广州忆霖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忆霖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麦少鑫、刘少颜、莫小香、郑永耀。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LSP 11-2007;Q/YLSP 0011S-2010;Q/YLSP 0011S-2013;Q/YLSP 0011S-2016;Q/YLSP 0011S-20191香辛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辛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即食香辛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0白胡椒GB/T 7901黑胡椒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3183辣椒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91花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黑胡椒粉以黑胡椒粉为原料,经过筛和分装等工艺制成的香辛料。3.2白胡椒粉以白胡椒粉为原料,经过筛和分装等工艺制成的香辛料。3.3辣椒粉以辣椒粉为原料,经过筛和分装等工艺制成的香辛料。3.4肉桂粉Q/YLSP 0011S-20192以肉桂粉为原料,经过筛和分装等工艺制成的香辛料。3.5五香粉以桂皮粉、花椒粉、丁香粉、小茴香粉、香辛料为原料,经过筛、混合和分装等工艺制成的香辛料。3.6八角粉以八角粉为原料,经过筛和分装等工艺制成的香辛料。3.7花椒粉以花椒粉为原料,经过筛和分装等工艺制成的香辛料。3.8 葱粒以葱粒为原料,经挑选和分装等工艺制成的香辛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白胡椒粉应符合 GB/T 7900 的规定4.1.2黑胡椒粉应符合 GB/T 7901 的规定4.1.3桂皮粉、丁香粉、小茴香粉、八角粉、葱粒和肉桂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4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4.1.5花椒粉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4.1.6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色泽均匀,不同品种应具有相应的色泽滋味和气味不同品种应具有产品特有的香(辛或辣)风味,无异味组织形态不同品种应具有相应的形态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水分,g/100g13总灰分,g/100g6.0酸不溶性灰分,g/100g1.2铅(以Pb计),mg/kg2.8(0.09a,仅限葱粒和辣椒粉)注a:以鲜品计,干品限量按失水率折算。4.4食品添加剂Q/YLSP 0011S-201934.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凭感官检验:凭目测、鼻嗅、口尝进行检验。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检验。6.2.2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进行检验6.2.3铅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检验。6.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进行检验。7检验规则7.1 原、辅料入库检验7.1.1 原辅料购买时必须进行合格检验,并定期索取供方检验报告。7.1.2 检验合格的准予入库,并标示合格品标记;检测不合格不许入库。7.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需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7.3型式检验7.3.1正常生产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b)设备有重大变更时。c)停产三个月再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7.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7.4组批Q/YLSP 0011S-20194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时,可以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袋,3袋分别进行感官、理化、卫生检验,其余3袋为备查用。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6)第75号规定进行。7.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检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7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签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等内容。产品储运标签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8.2包装产品所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9683或其他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内包装材料,外包材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产品包装规格可根据实际需要或客户要求而定。8.3运输本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无污染,运输过程应避免日晒雨淋及积尘,不可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8.5贮存产品贮存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产品储存是应离地20cm,离墙30cm。8.6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和包装,产品保质期不一致,具体见产品包装上标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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