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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FSW 0017 S-2022 桑椹粉( 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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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FSW 0017 S-2022 桑椹粉 固体饮料 2022 桑椹 固体 饮料
Q/RFSW杨 凌 瑞 芬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RFSW 0017S2022桑椹粉(固体饮料)2021-12-20发布2022-01-10 实施杨 凌 瑞 芬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发 布Q/6 1 0 0 0 0-1 3 5 2 8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3 2 2Q/RFSW 0017S2022I前言草。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本标准由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文利、刘巧巧、罗林娟。本标准批准人:王小海。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RFSW 0017S20221桑椹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椹粉(固体饮料)的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桑椹果为原料,麦芽糊精为辅料,经筛选、清洗,用水提取、过滤、浓缩、喷雾干燥、粉碎、过筛、包装等工艺生产而成的桑椹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瓦楞单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4187包装容器纸桶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麦芽糊精Q/RFSW 0017S2022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572桑椹GB/T 29602固体饮料GB/T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保健食品卫生学理化检验规范(2019 版)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紫红色组织形态松散粉末状,无结块滋味、气味具有桑椹特有味道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异物冲调性冲调后呈均匀的紫红色浊状液,允许有少许沉淀,无刺激、焦糊及其他异味。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3.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7.0原花青素(g/100g)0.1铅(以 Pb 计)/(mg/kg)0.9Q/RFSW 0017S20223表 3 微生物限量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8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8.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8.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任何物质。3.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 感官要求4.1.1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杂质:取约10g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样品杯中(或10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1.2冲调性:按照标签标识的冲调或冲泡方法制备250ml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目视、鼻嗅、口尝,静置2min后看容器底部有无杂质。4.2 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执行。4.2.2原花青素:按保健食品卫生学理化检验规范(2019 版)执行。4.2.3铅:按 GB 5009.12 执行。4.3微生物限量指标ncmM沙门氏菌/25g500/25g菌落总数/CFU/g)52105104大肠菌群/(CFU/g)521095霉菌计数/(CFU/g)50Q/RFSW 0017S20224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执行。4.3.3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执行。4.3.4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执行。4.3.5霉菌:按 GB 4789.15 执行。4.4净含量允差按JJF1070执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设备、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同一规格为一批。5.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包装,抽样数量为18个装,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允差、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 3.23.5 项目。5.4.2正常生产时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6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标签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Q/RFSW 0017S20225本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膜袋包装,其质量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纸板桶包装,其质量应符合 GB/T 14187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规定。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不得与其他有害、有异味及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在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6.4贮存本产品应存放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本产品应离地 2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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