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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CC
0032
S-2019
鹿鞭膏
2019
Q/THCC0032S-2019222179S-20192019080820220807备案号:222179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08 月 07 日Q/THCC通 化 承 诚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THCC0032S-2019鹿鞭膏2019-08-08 发布2019-08-08 实施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Q/THCC0032S-20191鹿鞭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鹿鞭为主要原料,加入鹿尾、驴鞭、狗鞭、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山药、茯苓、肉桂、黄精、桑椹、牡蛎、玛咖粉、覆盆子、砂仁、山楂、芡实、丁香、小茴香、高良姜、栀子、枸杞、大枣、红糖,经原料预处理、选洗、干燥、粉碎、提取或不提取、稀释、熟制、混合、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鹿鞭膏,属于其他食品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THCC0032S-20192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T 19506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35885红糖NY 317鹿副产品NY 318人参制品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肉桂、山药、茯苓、黄精、桑椹、覆盆子、砂仁、山楂、黑芝麻、小茴香、芡实、丁香、高良姜、栀子中国药典第一部 2015 年版玛咖粉新资源食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鹿鞭、鹿尾来源于人工驯养的鹿只,并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3.1.2驴鞭、狗鞭来源于经过检验检疫合格驴和狗,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3人参为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应符合 DBS22/024 的规定,每 100 克本品中含人参 8 克,人参食用限量3.0 克/天。3.1.4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5山药、茯苓、肉桂、黄精、桑椹、牡蛎、覆盆子、砂仁、山楂、芡实、丁香、小茴香、高良姜、栀子应符合中国药典第一部 2015 年版的规定。3.1.6大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7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3.1.8玛咖粉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的规定,每 100 克产品中含玛咖粉 1 克,玛咖粉食用限量25 克/天。3.1.9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棕色至黑褐色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等项目的检验;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品其滋味。组织形态固态丸状,无裂痕,表面光滑,无明显变型。滋、气味滋味纯正,具有鹿产品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Q/THCC0032S-20193表 5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人参总皂苷,0.01GB 19506 附录B水分,%15GB 5009.3蛋白质含量,%8.0GB 5009.5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总汞(以Hg计),mg/kg0.05GB 5009.17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铬(Cr计),mg/kg1.0GB 5009.123N-二甲基亚硝酸,g/kg3.0GB 5009.26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a采样方案 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照 GB 4789.1 执行3.6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GB 4789.3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Q/THCC0032S-20194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6.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1)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2)原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控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 5 盒样品。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规定要求时,判该产品为合格。6.5.2凡感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6.5.3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台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鹿鞭膏配料表:鹿鞭、鹿尾,驴鞭、狗鞭、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山药、茯苓、肉桂、黄精、桑椹、牡蛎、玛咖粉、覆盆子、砂仁、山楂、芡实、丁香、小茴香、高良姜、栀子、枸杞、大枣,红糖。净含量/规格:以实际生产为准生产者的名称: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开发区创业路 555 号 7 号厂房联系方式:0435-6101510Q/THCC0032S-2019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4 个月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处密封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人参来源:为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产品标准代号:Q/THCC0032S-2019食用限量:每 100 克本品中含人参 8 克,人参食用限量3.0 克/天,每 100 克产品中含玛咖粉 1 克,玛咖粉食用限量25 克/天。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7.2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NRV%能量1333 千焦(kJ)16%蛋白质12.2 克(g)20%脂肪8.1 克(g)14%碳水化合物48.6 克(g)16%钠68 毫克(mg)3%8包装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T 9683和GB/T 28118的规定;采用玻璃容器,应符合GB4806.5的规定;采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应符合GB/T10004的规定;采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以及其他符合食品级要求的包装。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