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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BLT
0009
S-2021
芥末调味油
2021
芥末
调味
Q/SBLT三 原毕 龙 调 味 品 有 限责 任公 司 企 业标 准芥末调味油2021-07-23 发布2021-08-23 实施三原毕龙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Q/SBLT 0009S2021Q/6 1 0 0 0 0-1 2 9 1 2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8 2 5Q/SBLT 0009S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文件由三原毕龙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文件由三原毕龙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建荣。本文件批准人:马建荣。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SBLT 0009S20211芥末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芥末调味油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菜籽油或大豆油)、芥末籽为原料,芥末籽经筛选、清洗、破碎、加水蒸馏、油水分离制取芥末呈味成分(芥末提取物),添加芥末呈味成分于食用植物油中,经调配、混合、包装制成的芥末调味油,或者以食用植物油(菜籽油或大豆油)、芥末籽提取物(黄芥末提取物或棕芥末提取物)为原料,经调配、混合、包装制成的芥末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5大豆油GB/T 1536菜籽油GB 1886.2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芥末提取物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T 5525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Q/SBLT 0009S20212GB 17762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T 17876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2730芥末籽QB/T 4594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菜籽油:应符合 GB/T 1536 的规定。3.1.2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3.1.3芥末籽:应符合 GB/T 32730 的规定。3.1.4芥末籽提取物:应符合 GB 1886.269 或 GB 2760 或 GB 30616 的规定。3.1.5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黄色气味、滋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和辛辣味,口感良好,无异味透明度(20)透明,允许微浊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2.8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1.0Q/SBLT 0009S20213表 2(续)苯并a芘/(g/kg)10黄曲霉毒素 B1/(g/kg)9.5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6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GB 2762、GB 2761、GB2763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杂质:取约 50mL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中(或 10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杂质。4.1.2气味、滋味、透明度:按 GB/T 552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理化指标4.2.1水分及挥发物:按 GB 5009.23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Q/SBLT 0009S20214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5.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为12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5.3出厂检验5.3.1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和净含量。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3.23.4 项目。5.4.2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判为合格品,如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应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或 GB/T 28118 或 GB/T 10004 或 GB/T 21302的规定,产品包装用塑料瓶、盖包装应符合 GB 4806.7、GB/T 17876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玻璃瓶包装应符合 GB 4806.5 或 GB 17762 或 QB/T 4594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Q/SBLT 0009S20215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