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RTSP
0004
S-2019
固态调味料
2019
固态
调味料
1Q/RTSP滁州润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RTSP 0004S-2019代替 Q/RTSP 0004S-2018固态调味料2019-06-08 发布2019-06-28 实施滁州润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820190048S备案日期:2019-07-01(有效期3年)Q/RTSP 0004S-2019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DBS41/001-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进行编写。本标准修订代替Q/RTSP 0004S-2018。与Q/RTSP 0004S-2018相比,有如下区别:-企业标准号变更为 Q/RTSP 0004S-2019;-增加了新原料;-引用标准进行了相应更新。本标准由滁州润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俊增。2014 年 5 月 1 日首次发布,2017 年 8 月 8 日第一次修订,2018 年 7 月 8 日第二次修订,2019 年 6月 8 日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发布(备案)实施之日起有效期限 3 年,到期复审。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RTSP 0004S-20191固体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355小麦粉GB 188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GB 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22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RTSP 0004S-20192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1黑胡椒GB 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GB/T 8884马铃薯淀粉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 10463玉米粉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2266咖喱粉GB/T 22267孜然GB/T 23183辣椒粉GB/T 23530酵母抽提物GB 255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DBS41/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DB42/T 206米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875食用木薯淀粉NY/T 957番茄粉QB/T 2845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SB/T 10415鸡粉调味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以食用盐、白砂糖、酱油、食用葡萄糖、鸡粉调味料、咖喱粉、番茄粉、橘皮粉、酵母提取物、鸡肉粉、牛肉粉、香辛料、沙嗲粉、芥末子粉、孜然粉、辣椒粉、椒盐粉、五香粉、烧烤粉、花椒粉、黑胡椒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使用或不使用小麦粉、米粉、玉米粉、食用玉米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马铃薯淀粉、麦芽糊精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山梨糖醇、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钠、山梨酸钾、瓜尔胶、辣椒红、日落黄、柠檬黄、姜黄、-胡萝卜素、焦糖色、食用香精、食品用天然香料,经选料、配料、粉碎或不粉碎、混合或不混合、筛分或不筛分、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呈固态的复合调味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料原辅料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RTSP 0004S-201934.1.1 基本要求: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 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GB 5461规定。白砂糖应符合GB 317 规定;酱油应符合GB 2717规定;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规定;鸡粉调味料应符合SB/T 10415规定;咖喱粉应符合GB/T 22266规定;番茄粉应符合NY/T 957规定;酵母抽提物应符合SB/T 23530规定;孜然粉应符合GB/T 22267规定;辣椒粉应符合GB/T 23183规定;黑胡椒粉应符合GB/T 7901规定;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规定;米粉应符合DB42/T 206规定;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规定;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规定;食用木薯淀粉应符合NY/T 875规定;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 8884 规定;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规定;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规定;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规定;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规定;山梨糖醇GB 1886.187规定;六偏磷酸钠应符合GB 1886.4规定;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25566规定;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28规定;柠檬酸钠GB 1886.25规定;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规定;瓜尔胶应符合GB 28403规定;辣椒红应符合GB 1886.34规定;日落黄应符合GB 6227.1规定;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规定;姜黄应符合GB 1886.60规定;-胡萝卜素应符合GB 8821规定;焦糖色应符合GB 1886.64规定;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规定;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 29938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规定。4.1.3橘皮粉、鸡肉粉、牛肉粉、香辛料、沙嗲粉、芥末子粉、椒盐粉、五香粉、烧烤粉等其他原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指标检验方法感 官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香味浓郁,无不良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无异味。随机抽取试样 10g 放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闻其气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仔细品尝其滋味。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6GB 5009.3总灰分/%10.0GB 5009.4酸不溶性灰分/%5.0GB 5009.4食盐(以 NaCl 计)/(g/100g)50.0GB 5009.44氨基酸态氮/(g/100g)0.4GB 5009.235总氮/(g/100g)1.2GB 5009.5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食品添加剂按 GB2760 及相关公告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最大限量应符合 GB2762 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 及相关公告的规定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RTSP 0004S-20194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大肠菌群/(MPN/100g)150GB 4789.3表 4 致病菌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或 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致病菌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 组批和抽样组批和抽样7.1.1 同一班次、统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1.2 每批抽样数量不少于 12 个包装,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样。7.2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总灰分、酸不溶灰分、大肠菌群、标签。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面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e)国家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