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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TF
0075S-2019
酸梅汤
0075
2019
Q/TRTF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RTF 0075S2019 酸梅汤 2019-01-02 发布 2019-01-30 实施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7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实测值制定,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参考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H/T 1091代用茶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规定制定。本标准铅指标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秀凤、毛艳萍、林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75S2019 1 酸梅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酸梅汤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乌梅、橘皮、山楂、桂花为原料,经挑选或不挑选、干燥或不干燥、拼配或不拼配、包装工艺而制成的代用茶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内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各原料应有的自然形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15.0 灰分,g/100g 12.0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主要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且严于GB 2762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75S2019 2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kg 1.0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其主要指标展青霉素50 g/kg。3.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其主要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农药残留限量 项目 指标 敌敌畏,mg/kg 0.1 乐果,mg/kg 0.2 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和要求。3.8.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和要求。3.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将试样倒入洁净的样品盘中,将其置于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另取适量样品置于杯中,用1000mL沸水进行冲泡,20min后,鼻嗅产品的香气,口尝产品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4.2.2 灰分 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4.3 污染物限量 4.3.1 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75S2019 3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4.4 真菌毒素限量 4.4.1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的规定执行。4.5 农药残留限量 4.5.1 乐果 按 NY/T 761 规定执行。4.5.2 敌敌畏 按 GB/T 5009.20 规定执行。4.6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品种规格相同、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5 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 应抽样件数 1-50件 2件 51-500件 3件 501-35000件 5件 35000件以上 8件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企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标示“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RTF 0075S2019 4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下,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GB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GB/T 10004、QB/T 2466、GB/T 25436、GB/T 4456、QB/T 1871或供货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求,封口应平整且严密,无破损或泄漏。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GB/T 6543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防潮、防蛀,密闭保存。产品堆放整齐,防止挤压等损伤。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