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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XM
0001
S-2020
含锌大米
2020
含锌
大米
Q/TCXM 桐城市青草镇新明家庭农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TCXM 0001S2020 含锌大米 2020-10-10 发布 2020-11-10 实施 桐 城 市 青 草 镇 新 明 家 庭 农 场 发 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043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5日Q/TCXM 0001S2020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要求,严格遵守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比较了 GB/T 1354 大米进行制定。本标准由桐城市青草镇新明家庭农场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新明。本标准 2020 年 10 月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CXM 0001S2020 含锌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锌大米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在天然富锌土壤中生长的或施用富锌肥料种植的通过自然过程富集锌的富锌稻谷为主要原料,经脱粒、干燥、筛选、去石、磁选、砻谷、谷糙分离、碾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含锌大米(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0 稻谷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笨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大米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1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CXM 0001S2020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52/T 553 地理标志产品 丹寨硒锌米 JJF 1017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基本要求 生产过程中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运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及相关公告的规定。3.2 原辅料要求 3.2.1 富锌稻谷:应符合 GB 1350、DB52/T 553 的规定。3.2.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6749 的规定。3.2.3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3.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正常粮食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正常粮食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应具有大米应有的形态 GB/T5492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品种 籼米 粳米 籼糯米 粳糯米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检验方法 总量/%15.0 20.0 30.0 10.0 15.0 20.0 15.0 25.0 10.0 15.0 碎米 其中:小碎米含量/%1.0 1.5 2.0 1.0 1.5 2.0 2.0 2.5 1.5 2.0 GB/T5503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适碾 精碾 精碾 适碾 精碾 适碾 精碾 适碾 GB/T5502 不完整粒含量/%2.0 4.0 6.0 3.0 4.0 6.0 4.0 6.0 4.0 6.0 GB/T5494 水分含量/%14.4 15.5 14.5 15.5 GB5009.3 杂质 总量/%C 0.25 GB/T5494 2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 黄粒米含量/%1.0 GB/T5496 互混率/%5.0 GB/T5493 霉变粒/%2.0 GB/T5494 麦角/%不得检出 GB2715 锌(以 Zn 计)/(mg/100g)1.5-5.0 GB5009.14 铅(以 Pb 计)/(mg/kg)0.18 GB5009.12 镉(以 Cd 计)/(mg/kg)0.2 GB5009.15 总汞(以 Hg 计)/(mg/kg)0.02 GB5009.17 无机砷(以 As 计)/(mg/kg)0.2 GB5009.11 铬(以 Cr 计)/(mg/kg)1.0 GB5009.123 苯并(a)芘/(g/kg)5.0 GB5009.27 黄曲霉毒素 B1(g/kg)10 GB5009.22 六六六(HCH)/(mg/kg)0.05 GB/T5009.19 滴滴涕(DDT)/(mg/kg)0.05 GB/T5009.19 其它真菌毒素限量、其它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年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4 食品添加剂 本产品未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其它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1.2 型式检验 3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CXM 0001S-2020 6.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b)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1.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除 3.1、3.2 外的全部内容。6.2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量为一批。6.3 抽样规则 在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小于 50 袋,抽样数量为 5kg,将所抽样品分成 2 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品;6.4.2 感官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4.3 锌含量检验不合格时,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6.4.4 除感官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3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7.4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时盖帆布等遮盖物品,防潮、防雨、防暴晒。4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CXM 0001S-2020 7.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处贮存。8 产品召回管理 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执行。9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不同产品保持期以具标签标示为准。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