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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SYJ 0011 S-2022 灵芝茶(代用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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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SYJ 0011 S-2022 灵芝茶代用茶 2022 灵芝 用茶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灵芝茶(代用茶)备案号:36016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4月12日有效期至:2027年4月11日Q/THSYJ 江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THSYJ 0011S-20222022-01-01 发布2022-01-02 实施江西天和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发 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SYJ 0011S2022 II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1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 5 检验规则.3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4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SYJ 0011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中铅限量(以Pb计)为0.9 mg/kg,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食用菌及其制品”项下铅限量(以As计)1.0 mg/kg。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天和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耀民、易醒、邱桂根、肖小年、张媛媛。本标准批准人:邱耀民。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SYJ 0011S2022 1 灵芝茶(代用茶)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灵芝茶(代用茶)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灵芝、茶叶为主要原料,经干燥、粉碎、混合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灵芝茶(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示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测定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288 绿色食品 茶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江西省铁皮石斛等试点物质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技术要求的通告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灵芝 应符合关于发布江西省铁皮石斛等试点物质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技术要求的通告。3.1.2 茶叶 应符合NY/T 288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SYJ 0011S2022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粉末状 取适量试样,置于一清洁、干燥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外观、色泽和杂质,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8 GB 5009.3 铅(Pb)/(mg/kg)0.9 GB 5009.12 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2005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每次检验在每一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箱,再从每箱中抽取2袋(盒),再从每袋(盒)中取样均出等量样品,混合均匀,总量不少于400g,均匀分成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留样样品。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SYJ 0011S2022 3 6.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6.3.1.2 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6.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e)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 判定规则 6.4.1 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6.4.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6.5 仲裁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a)食用量及食用人群要求。灵芝推荐食用限量:6g/天(以干品计);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b)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GB/T 191、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并标注企业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c)标签标注“江西省食药物质试点企业”。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7.2.2 包装要求:应封口严密。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7.3.2 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7.4 贮存 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SYJ 0011S2022 4 7.5 保质期 本产品的保质期为24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SYJ 0011S2022 5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 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名称为:灵芝茶(代用茶),标准编号为:Q/THSYJ 0011S-2022。1、本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负责。2、本企业已清楚企业标准备案性质是形式备案,备案只是对企业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行为。3、本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4、本企业标准已经过技术审定,且标准名称、原辅料、技术指标等企业标准内容均符合相关要求。5、本企业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违法之处,对该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6、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并根据要求对备案的企业标准及时进行修订。未及时修订的,企业标准备案按照相关规定自动废止。7、本企业为(灵芝)试点物质生产企业,承诺严格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第 5 号、江西省卫生健康委赣卫药食字202123 号等文件要求,按时对本标准提出废止申请。未按时提出的,本标准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自动废止。江西天和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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