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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BJ 0076 S-2019 乳清蛋白固体饮料 (香草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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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BJ 0076 S-2019 乳清蛋白固体饮料 香草味 2019 蛋白 固体 饮料 香草
-代替Q/TCBJ 0076S-2016Q/TCBJ 0076S-2019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TCBJ乳清蛋白固体饮料(香草味)2019-01-31 发布2019-01-31 实施汤 臣 倍 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发布备案号:4404002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19日Q/TCBJ 0076S-2019I前言本标准格式按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春媚、殷光玲。本标准代替Q/TCBJ 0076S-2016,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产品分类;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所代替的版本发布情况:Q/TCBJ 0076S-2015、Q/TCBJ 0076S-2016Q/TCBJ 0076S-20191乳清蛋白固体饮料(香草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乳清蛋白固体饮料(香草味)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乳清蛋白粉、香草粉末香精为原料,经配比、均混、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乳清蛋白固体饮料(香草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T 14251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容器技术条件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29602固体饮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YBB00122002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Q/TCBJ 0076S-201923.1 原辅料要求3.1.1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3.1.2 香草粉末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类白色至淡黄色滋味、气味具特有香精的香气,无异味、无异臭杂质粉末,无结块,冲溶后呈澄清或均匀混悬液,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要求蛋白质,g/100g60.0水分,g/100g7.0铅(以 Pb 计),mg/kg0.9锡(以Sn计)a,mg/kg150注: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注: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表4致病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2、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Q/TCBJ 0076S-20193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本产品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指标品名最大使用量香草粉末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5.2 理化指标5.2.1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按 GB 4789.15 检验。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 入库检验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6.2.1 成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发放合格证,方能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蛋白质、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净含量。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Q/TCBJ 0076S-20194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5抽样6.5.1在成品库按批抽样,抽样单位以罐计。6.5.2每批按1/1000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400g。6.6判定规则6.5.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6.5.1.2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6.5.1.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不得复检。6.5.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6.5.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6.5.2.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对标签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成品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7.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卫生、清洁,并备有防雨、防晒、防潮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 贮存7.3.1 本品应贮存干燥、通风、阴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 厘米以上,离墙 20 厘米以上。成品入库必须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7.3.2 本产品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贮存,在包装完好的情况,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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