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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BTYT
0001
S-2021
肉苁蓉酒
2021
肉苁蓉
Q/TBTYT0001S2021兰州太宝同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BTYT兰州太宝同颐堂兰州太宝同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2021-3-8 发布2021-3-8 实施肉苁蓉酒Q/TBTYT0001S2021I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6 检验规则 2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Q/TBTYT0001S20211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兰州太宝同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碧辉,豆文太。本标准于2021年3月8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TBTYT0001S20211肉苁蓉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苁蓉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荒漠肉苁蓉为原料,经过浸提、沉淀、过滤、灌装等工序制成的肉苁蓉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0781.1浓香型白酒GB/T 10781.2清香型白酒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T 26760酱香型白酒DBS 62/009肉苁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白酒:应符合 GB/T10781.1、GB/T10781.2、GB/T 26760 的规定。3.1.2 肉苁蓉:应符合 DBS 62/00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Q/TBTYT0001S20212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浅黄色至琥珀色,澄清透明,允许有少量沉淀物GB/T 15038滋味和气味酒味浓烈,诸香纯正、和谐,无异味口感具有微弱的肉苁蓉口感,柔和、丰满、舒顺、协调,酒体完整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4060GB 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6.0GB/T 10345干浸出物,g/L0.30GB/T 10345 附录 A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10345总糖b(以葡萄糖计),g/L300GB/T 15038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L0.18GB 5009.12甲醇,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 HCN 计),mg/L8.0GB 5009.36注:甲醇、氰化物指标按 100%酒精度折算。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 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Q/TBTYT0001S20213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瓶,5瓶用于检验,5瓶用于留样。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酒精度、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同时应标示“酒精含量”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标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和疾病预防、治疗作用。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4、GB 4806.5、GB 4806.7、GB/T 24694的规定。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3.4 运输温度在 535之间为宜。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贮存温度在 535之间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