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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YG
0002
S-2021
腌制水果制品系列
2021
腌制
水果
制品
系列
太 仓 一 戈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CYG 0002S-2021 腌制水果制品系列 2021-09-02 发布 2021-10-01 实施 太仓一戈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TCYG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3 1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3 0Q/TCYG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文件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和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的规定。本文件制定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水果制品规定铅(以Pb计)1.0mg/kg。本文件由太仓一戈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宗礼。本文件于 2021 年 9 月首次发布。J S Q BQ/TCYG 0002S-2021 1 腌制水果制品系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腌制水果制品系列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新鲜水果、水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果葡糖浆、冰糖、白砂糖、味精、白醋、苹果醋、雪碧、食用盐、酸梅粉、食品添加剂冰乙酸、柠檬酸、DL-苹果酸、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清洗、消毒、冲洗、盐水浸泡、二次清洗、沥水、配料、腌制、包装工艺制成的腌制水果制品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0792 碳酸饮料(汽水)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 S Q BQ/TCYG 0002S-2021 2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0884 苹果醋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果:应新鲜、清洁、无劣变,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5 白砂糖、冰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3.1.6 白醋: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3.1.7 苹果醋:应符合GB/T 30884、GB 7101的规定。3.1.8 雪碧:应符合GB/T 10792、GB 7101的规定。3.1.9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和GB 15203的规定。3.1.10 酸梅粉: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3.1.11 阿斯巴甜:应符合GB 1886.47的规定。3.1.12 冰乙酸:应符合GB 1886.10的规定。3.1.13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1.14 DL-苹果酸:应符合GB 25544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杂质,闻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组织形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无霉变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J S Q BQ/TCYG 0002S-2021 3 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固形物/(g/100g)30 GB/T 10786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总砷(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1 亚硝酸盐/(mg/kg)20 GB 5009.33 展青霉素a/(g/kg)50 GB 5009.185 a 仅适用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定(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1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3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 000 GB 4789.10 第二法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5 0 0 GB 4789.6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GB 4789.30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3.5.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允差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文件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允差。4.3 型式检验 J S Q BQ/TCYG 0002S-2021 4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除 3.1、3.7 以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产品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包装加工的为一生产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随机抽取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 1kg)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份样品。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 2kg)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份样品)。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中所有指标符合本文件的规则,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若有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产品,应标明“本品含苯丙氨酸”。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产品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冷藏贮存的产品应采用冷链运输。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室内,也可贮存在 010冷藏库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1个月,冷藏条件(010)下保质期为 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