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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BAZ 0003 S-2017 芦笋饮料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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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BAZ 0003 S-2017 芦笋饮料酒 2017 芦笋 饮料
上海明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上海明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BAZ 0003S-2017芦笋饮料酒2017-04-22发布2017-04-22实施上海明台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SHQB前 言芦笋饮料酒俗称芦笋料露醇,是以发酵米酒为原料,加入适量芦笋汁,再添加适量白砂糖,经充分勾兑而成的低酒精度饮料酒,现根据 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同时根据本产品特点制订本企业标准。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上海明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梦平。本标准于2017-04-08首次发布。ISHQBQ/TBAZ 0003S-2017芦笋饮料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芦笋饮料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发酵米酒为原料加入适量芦笋汁,再添加适量白砂糖,经充分勾兑而成的低酒精度芦笋饮料酒(以下简称饮料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NY/T 760 芦笋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 3.1.1 发酵米酒应无色或微黄色,透明,其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2758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4 芦笋汁应新鲜无杂质,其原料应符合 NY/T 760的规定。3.2 质量要求 3.2.1 感官要求1SHQBQ/TBAZ 0003S-2017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外观常温下无色或微黄色、纯清、透明,无混浊、无污染,无外来可见杂质香气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无异常口味本品特有口味、无异味风格具有本品特有的典型风格3.2.2 理化指标 严于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铅(以Pb计),mg/kg0.13.3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758-2012 中 3.5 的规定。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3.4.1 铅指标应符合表 2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3.5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3.6 食品添加剂3.6.1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3.7 灌装要求3.7.1 灌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要求。3.7.2 灌装应密封良好,封口应牢固,按 5.4 检验时应无渗漏。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2SHQBQ/TBAZ 0003S-2017取50mL 被测样品倒入洁净的 100mL 烧杯中,置于明亮处,首先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同时观察气泡情况;然后仔细鉴别被测样品的气味,品尝其滋味,结果应符合表 1 的规定。5.2 铅的检验按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检验微生物的测定按GB/T 4789.25的规定执行,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5.4 灌装密封性检查将灌装密封好的酒瓶倒置,观察其有无渗漏,检查封口是否牢固,密封是否良好。5.5 净含量按JJF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6.2 型式检验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配方、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6.4.1 出厂检验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分别进行试验并留样,数量为 16 件。6.4.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数量亦按上述进行。6.5 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a)检验结果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b)检验结果如发现有异味、污染及含有害杂质或卫生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c)检验结果如发现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加倍抽取同批产品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3SHQBQ/TBAZ 0003S-20176.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中如发现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标签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产品标签上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7.1.3 外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等。7.1.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7.2.1 灌装用玻璃瓶均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 外包装可采用瓦楞纸箱或与客户协商确定。7.2.3 外包装纸箱应有防止产品受到正常挤压不变形的功能。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7.3.2 产品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清洁卫生、无腐蚀性介质的室内。7.4.2产品不得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堆放时应用垫板垫气,离地离墙距离不少于 20cm。7.4.3产品贮存温度宜保持在 535。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且未开封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为 12 个月。4SHQBQ/TBAZ 0003S-2017 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为:芦笋饮料酒(Q/TBAZ 0003S-2017)一、本备案中所填写的内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均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所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海明台食品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SH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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