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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L
0001
S-2019
固态复合调味料
2019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2019-03-05 发布 2019-03-05 实施 Q/YL 河北邯郸市丛台区玉林调味食品厂企业标准Q/YL 0001S-2019 代替 Q/YL 0001S-2016 固态复合调味料 河北邯郸市丛台区玉林调味食品厂河北邯郸市丛台区玉林调味食品厂 发布发布 12.10 备 案 号:13106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9日 有效日期:2024年04月18日 Q/YL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200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 DBJ440100/T 32固态调味品卫生规范。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邯郸市丛台区玉林调味食品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邯郸市丛台区玉林调味食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小彬。本标准代替并废止 2016 年 04 月 15 日发布的 Q/YL 0001S-2016固态复合调味料。本标准与2016年04月15日发布的Q/YL 0001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标准格式;更新了范围工艺的描述;修改了原料“大葱、5-呈味核苷酸二钠”的执行标准;增加了原料“孜然、陈皮”的使用及执行标准;原辅料要求中增加了“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感官要求项目中将“香气、滋味”修改为“滋味、气味”;理化指标修改了“氯化钠”的限值及检测方法;删除了理化指标中“黄曲霉毒素 B1”的限值及检测方法;删除了微生物指标中“大肠埃希氏菌、产气荚膜梭菌、霉菌和酵母”的限值要求和检验方法;修改了检验规则中“抽样方法和数量”。本标准于2019年03月05日由河北邯郸市丛台区玉林调味食品厂负责人武玉林武玉林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3月05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L 0001S-2016(2016年04月15日第一次发布)Q/YL 0001S-2019 1 固态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香辛料(花椒、八角、小茴香、丁香、桂皮、白芷、肉豆蔻、高良姜、孜然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加入味精、黑胡椒、芝麻、大葱、玉米粉、白砂糖、生姜、陈皮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辣椒、增味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经过筛选、配料、粉碎、搅拌、包装而成的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901 黑胡椒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463 玉米粉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YL 0001S-2019 2 GB/T 30381 桂皮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83 生姜 GB/T 30391 花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 的规定。3.1.2 味精应符合GB/T 8967 的规定。3.1.3 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 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 的规定。3.1.5 生姜应符合GB/T 30383 的规定。3.1.6 花椒应符合GB/T 30391 的规定。3.1.7 八角应符合GB/T 7652 的规定。3.1.8 小茴香、丁香、白芷、肉豆蔻、高良姜、陈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 一部)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3.1.9 桂皮应符合GB/T 30381 的规定。3.1.10 黑胡椒应符合GB/T 7901 的规定。3.1.11 辣椒(整的或粉状)应符合GB/T 30382 的规定。3.1.12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 的规定。3.1.13 大葱应应新鲜、洁净,无虫害,无腐烂,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3.1.14 孜然应清洁、干燥、无污染、无霉变,符合GB/T 15691及GB 2762、GB 2763及相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3.1.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16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Q/YL 0001S-2019 3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 随机抽取 10g 样品,平铺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闻其香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涂布满口,仔细品尝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的鲜美滋味,香味浓郁,无不良气味 组织状态 粉末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0.0 GB 5009.3 氯化钠(以 Cl-计)/(g/100g)45 GB 5009.44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10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Q/YL 0001S-2019 4 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 9 个最小独立包装。其中 6 个用作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的检验,另 3 个留样备用。6.2.2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钠为每批必检项目。6.3 型式检验 6.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其中4个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的检验,2个用作理化检验,另6个留样备用。微生物的采样按GB 4789.1规定执行。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产品包装应标注“非即食”。Q/YL 0001S-2019 5 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 7.2 包装 本产品内包装用食品级塑料袋包装,密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 的规定。7.3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和储存。7.4 运输 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未开启状态,保质期24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