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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ZS 0003 S-2020 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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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ZS 0003 S-2020 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列 2020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系列
兴 化 市 韩 志 生 十 八 香 调 味 品 厂 企 业 标 准 Q/XHZS 0003S-2020 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列 2020-11-25 发布 2020-12-22 实施 兴化市韩志生十八香调味品厂发 布 Q/XHZS 代替 Q/XHZS 0003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6 3 8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1Q/XHZS 0003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XHZS 0003S-2018的修订。本标准与Q/XHZS 0003S-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胡椒粉复合调味料;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标准。本标准的编写依据了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制定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铅(以Pb计)1.0mg/kg。本标准由兴化市韩志生十八香调味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志生。本标准于 2015 年 12 月首次发布,于 2017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18 年 9 月第二次修订,于 2020年 11 月第三次修订。J S Q BQ/XHZS 0003S-2020 1 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列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表 1 所列配料为原辅料,经预处理、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干燥、包装而成的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J S Q BQ/XHZS 0003S-2020 2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SB/T 10371-2003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根据产品原辅料不同分类,详见表 1。表 1 产品分类 产品名称 配 料 椒盐复合调味料 食用盐、味精、花椒、辣椒、生姜、八角、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 排骨汤复合调味料 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食用玉米淀粉、生姜、葱、白胡椒、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酵母抽提物 麻辣鲜复合调味料 食用盐、味精、辣椒、食用葡萄糖、花椒、生姜、葱、八角、食品用香精、呈味核苷酸二钠 土鸡精调味料 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鸡肉、鸡蛋、香辛料粉(花椒粉、白胡椒粉、八角粉、生姜粉)、-胡萝卜素、酵母抽提物、土鸡膏、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柠檬黄、阿斯巴甜、大豆蛋白 土鸡粉调味料(鲜汤土鸡精、火锅鸡精)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鸡肉、鸡蛋、香辛料粉(花椒粉、白胡椒粉、八角粉、生姜粉)、-胡萝卜素、酵母抽提物、鸡膏、土鸡粉、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柠檬黄、阿斯巴甜、大豆蛋白 鲜香王复合调味料 天然果籽油脂(香辛料与食用植物油经提抽而成)、GB/T 12729.1 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骨髓精粉、呈味核苷酸二钠 飘香粉 食用淀粉、食用盐、食用葡萄糖、鸡肉、牛肉、鸡油、酵母提取物、GB/T 12729.1 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二氧化硅、柠檬黄、食品用香料 浓缩鲜香粉 食用淀粉、食用盐、食用葡萄糖、鸡肉、牛肉、鸡油、酵母提取物、GB/T 12729.1 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二氧化硅、食品用香料 奥尔良腌料 食用盐、白砂糖、辣椒粉、味精、大蒜粉、洋葱粉、GB/T 12729.1 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三聚磷酸钠、辣椒红、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料 香辣腌料 食用盐、白砂糖、味精、辣椒粉、姜粉、三聚磷酸钠、辣椒红、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料 J S Q BQ/XHZS 0003S-2020 3 表 1 产品分类(续)产品名称 配 料 肉味王十八鲜调味料(麻辣十八鲜调味料、炒菜王复合调味料)食用盐、辣椒、麦芽糊精、食用淀粉、白砂糖、花椒、葱、八角、生姜、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 凉拌菜复合调味料 谷氨酸钠、白砂糖、食用淀粉、食用盐、猪肉提取物、牛肉提取物、GB/T 12729.1 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脱水蔬菜、呈味核苷酸二钠 排骨味复合调味料 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葱粉、生姜粉、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 胡椒粉复合调味料 食用盐、味精、白胡椒粉、米粉、青辣椒 无渣卤料 食用盐、白砂糖、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酵母抽提物、GB/T 12729.1 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GB/T 12729.1 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应符合 GB/T 15691-2008 中 5.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GB 2721 的规定。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13104 的规定。4.1.4 味精、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2720 的规定。4.1.5 食用玉米淀粉、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6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4.1.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8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4.1.9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GB 15203 的规定。4.1.10 鸡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4.1.11 鸡肉、牛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12 土鸡粉: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13 -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规定。4.1.14 (土)鸡膏:应符合 GB 2726 的规定。4.1.15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4.1.16 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4.1.17 大豆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4.1.18 香辛料粉:应符合 GB/T 1569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9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4.1.20 骨髓精粉、猪肉提取物、牛肉提取物: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4.1.21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66 的规定。4.1.22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4.1.23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4.1.24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1.25 鸡油: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J S Q BQ/XHZS 0003S-2020 4 4.1.26 脱水蔬菜:应清洁、干燥、无劣变,无杂质,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7 米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样品 10g,平铺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后,仔细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均匀的粉状或粒状,无结块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15 GB 5009.3 食盐(以氯计),%60 GB 5009.44 总氮(以 N 计),g/100g 0.5 SB/T 10371-2003 中 5.2.5 氨基酸态氮,g/100g 0.1 GB 5009.23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4.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4.5.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食盐、氨基酸态氮、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J S Q BQ/XHZS 0003S-2020 5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区别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要求中除 4.1、4.5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品种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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