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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LD 0001 S-2021 木瓜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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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LD 0001 S-2021 木瓜酒 2021 木瓜
Q/SZLD 陕 西 醉 李 旦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ZLD 0001S2021 木瓜酒 2020-12-20 发布 2021-01-20 实施 陕西醉李旦实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6 1 0 0 0 0-1 2 1 7 7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1 2 0Q/SZLD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陕西醉李旦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醉李旦实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柯尊义、乃翠。本标准批准人:乃翠。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ZLD 0001S2021 1 木瓜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瓜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木瓜为原料,以水、小麦、麸皮、白砂糖、玉米为辅料,经预处理、拌曲固态发酵、蒸馏、贮存、过滤、勾兑、灌装等工艺而成的木瓜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351 小麦 GB 1353 玉米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NY/T 3218 食用小麦麸皮 QB/T 4254 陶瓷酒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Q/SZLD 0001S2021 2 产品根据酒精度不同可分为:高度酒、低度酒。3.1 高度酒:酒精度 41%vol68%vol。3.2 低度酒:酒精度 25%vol40%vol。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木瓜:应选取成熟、干净、无病虫害的木瓜果实。4.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小麦:应符合 GB 1351 的规定。4.1.4 麸皮:应符合 NY/T 3218 的规定。4.1.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6 玉米:应符合 GB 1353 的规定。4.1.7 大曲: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要 求 项 目 高度酒 低度酒 色泽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木瓜香气纯正浓郁、无异味 木瓜香气纯正、无异味 滋味 酒体醇和,香味协调、回味悠长 酒体较醇和,香味协调、回味悠长 风格 具有本品的典型风格 具有本品的明显风格 注: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指 标 项 目 高度酒 低度酒 酒精度a(20)/(%vol)41.068.0 25.040.0 固形物/(g/L)0.80 总酸(以乙酸计)/(g/L)0.30 0.2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50 0.40 乙酸乙酯/(g/L)0.30 0.20 Q/SZLD 0001S2021 3 表2(续)铅(以 Pb 计)/(mg/kg)0.5 甲醇b/(g/L)2.0 氰化物b(以 HCN 计)/(mg/L)7.5 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4.5.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4.6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 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固形物、总酸、总酯、乙酸乙酯: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甲醇: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氰化物: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Q/SZLD 0001S2021 4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应由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甲醇。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4.24.4 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的规定。7.1.2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采用玻璃瓶、白酒瓶、陶瓷瓶、陶瓷坛应分别符合 GB 4806.5、GB/T 24694、QB/T 4254、GB 4806.4 的规定。包装容器应形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内应有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振荡、挤压、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Q/SZLD 0001S2021 5 7.3.2 成品酒适宜在 535温度条件下运输。7.3.3 在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混运。7.4 贮存 成品应在535温度条件下,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保存,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成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Q/SZLD 0001S2021 6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大曲的质量要求 A.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A.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颜色 滋、气味 具有大曲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A.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A.2的规定。表A.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4.0 酸度/(mmol/10g)0.31.5 糖化力/U 1001000 液化力/U 0.2 发酵力/U 0.2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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