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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RS
0008
S-2020
兰州牛肉汤
2020
兰州
牛肉汤
Q/YJRS 0008S-2020 备案号:QB64/0056S-2020 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JRS 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2-10 发布 2020-02-10 实施 兰州牛肉汤 Q/YJRS 0008S-2020 2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规定起草。本标准对Q/YJRS 0008S-2019进行了修订,与2019年发布相比较,本标准对Q/YJRS 0008S-2019的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对标准范围进行修改。理化指标中氯化物的指标进行修改。本标准由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JRS 0008S-2020 3 兰州牛肉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兰州牛肉汤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牛肉为主要原料,经精选、清洗等,辅以食用盐、味精、鸡精调味料、香辛料(干姜、花椒、草果),经煮沸、灌装、高温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兰州牛肉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3.1.1.1 牛肉:应符合GB 2707及GB/T 17238的规定。3.1.2 辅料:Q/YJRS 0008S-2020 4 3.1.2.1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2.2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2.3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3.1.2.4 香辛料(花椒、大香、草果):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打开包装,立即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应符合感官要求,并取 50ml 混合均匀的备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及可见杂物。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变,无杂质,无异味。组织形态 牛肉汤料为液体状。杂质 正常视力下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 验 方 法 氯化物(以 Cl计),%10.0 GB 5009.44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10.0 GB 5009.33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有害物质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 验 方 法 总砷(以 As 计),mg/0.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0.5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 1.0 GB 5009.123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检验规则 Q/YJRS 0008S-2020 5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抽样数量为50袋,30袋用于检验,20袋留样。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氯化物、商业无菌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T 21302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 保质期 Q/YJRS 0008S-2020 6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