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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F
0001
S-2019
香仔肠
2019
陕 西 鑫 红 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HF 0001S2019代替Q/XHF 0001S2018香 仔 肠2019-03-06 发布2019-04-06 实施Q/XHF陕 西 鑫 红 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发布Q/XHF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代替Q/XHF 0001S2018香仔肠。本标准与Q/XHF 0001S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封面、格式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了产品配料,配料增加鸡精、鲜味宝调味料、大豆拉丝蛋白、复配水分保持剂、食品用香精;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陕西鑫红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鑫红坊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贺永华。本标准批准人:贺永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XHF 0001S2018;Q/XHF 0001S2015;Q/XHF 0001S2012。Q/XHF 0001S20191香仔肠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仔肠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猪精肉、鸡肉为原料,经绞碎后按一定比例加入白砂糖、食用盐、玉米淀粉、味精、鸡精、鲜味宝调味料、亚硝酸钠、甘草、大豆拉丝蛋白、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盐、葡萄糖)、红曲红、食品用香精拌匀,腌制后充填入肠衣中,经烘干定型、冷却、真空包装、冷冻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香仔肠。本产品属于非即食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GB 1886.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Q/XHF 0001S20192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740天然肠衣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959.1鲜、冻片猪肉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9618甘草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SB/T 10371鸡精调味料SB/T 10453膨化豆制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猪精肉:应符合 GB 2707 或 GB 9959.1 的规定。3.1.2鸡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或 GB/T 5461 的规定。3.1.5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6味精:应符合 GB 2720 或 GB/T 8967 的规定。3.1.7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8鲜味宝调味料: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3.1.9亚硝酸钠:应符合 GB 1886.11 的规定。3.1.10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3.1.11大豆拉丝蛋白:应符合 SB/T 10453 的规定。3.1.12复配水分保持剂: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3.1.13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3.1.14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5肠衣:应符合 GB/T 7740 的规定。3.1.1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XHF 0001S20193表 1项目要求色泽肠衣呈乳白色,脂肪呈乳白色,瘦肉呈深红色滋味、气味具有肉香味和甜香味,咸甜适中,无酸败等异味形态单个肠体直径为1.51.8cm、长57cm,两端略细,表面无粘液、无霉点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和污染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水分/(%)50.0氯化钠(以NaCl计)/(%)6.0蛋白质/(g/100g)12.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铅(以 Pb 计)/(mg/kg)0.4总砷(以 As 计)/(mg/kg)0.5镉(以 Cd 计)/(mg/kg)0.1总汞(以 Hg 计)/(mg/kg)0.05亚硝酸盐残留量(以 NaNO2计)/(mg/kg)30.0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6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兽药残留限量3.6.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6.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3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不低于15g的最小完整包装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经开水煮制10min熟化后尝其滋味,嗅其气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执行。4.2.2氯化钠:按 GB 5009.44 执行。4.2.3蛋白质:按 GB 5009.5 执行。4.2.4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执行。4.2.5铅:按 GB 5009.12 执行。4.2.6总砷:按 GB 5009.11 执行。Q/XHF 0001S201944.2.7镉:按 GB 5009.15 执行。4.2.8总汞:按 GB 5009.17 执行。4.2.9亚硝酸盐残留量:按 GB 5009.33 执行。4.3净含量:按 JJF 1070 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kg,抽样量不低于1kg(不得少于6个最小包装)。5.2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过氧化值和净含量。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4 的全部项目。5.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两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还应注明,食用方法:油炸、烘烤、煎、蒸 5分钟。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复合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GB/T 21302 的规定,铝箔复合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18以下冷库内,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Q/XHF 0001S20195附录A(规范性附录)鲜味宝调味料的质量要求A.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A.1项目要求色泽呈白色或类白色或浅黄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均匀一致的粉末状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A.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A.2 的规定。表 A.2项目指标干燥失重/(g/100g)5.0食用盐/(g/100g)55.0氨基酸态氮/(g/100g)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