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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KL
0003
S-2019
即食谷物方便食品
2019
即食
谷物
方便
食品
Q/XHKL 海矿力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HKL0003S2019 即食谷物方便食品 2019-01-14 发布 2019-03-15 实施 海矿力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发 布 Q/XHKL 0003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遵循了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感官指标、水分根据产品实际特性而制订;铅指标依照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而制订,且铅指标严于该标准;基于产品主要原料为谷物,真菌毒素指标依照 GB 2761-2017 制订。基于产品预期用途,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指标参照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中的固体饮料制订,致病菌指依照 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订。食品添加剂按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标准由海矿力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海矿力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浚尧。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HKL 0003S2019 2 即食谷物方便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谷物方便食品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燕麦粉、蓝莓粉、白砂糖为原辅料,经配料、混合、成型(或不成型)、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预包装即食谷物方便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标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HKL 0003S2019 3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 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 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燕麦粉、蓝莓粉:无霉变,无结团,无肉眼可见杂质,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其安全性指标应符合 GB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及 GB 13104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 标 色泽 呈本品固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组织形态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正常,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膳食纤维/(g/100g)3.0 水分/(g/100g)15.0 铅(以Pb计)/(mg/kg)0.2 总砷(以As计)/(mg/kg)0.5 镉(以Cd计)/(mg/kg)0.1 总汞(以Hg计)/(mg/kg)0.02 铬(以Cr计)/(mg/kg)1.0 黄曲霉毒素B1/(g/kg)5.0 脱氧雪腐镰刀烯醇/(g/kg)1000 赭曲霉毒素A/(g/kg)5.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HKL 0003S2019 4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2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特别指定,均以CFU/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 000 50 000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沙门氏菌(/25g)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 000 霉菌 5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GB/T 4789.21 执行。b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分别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适量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嗅其气味,判断有无杂质;同时取适量样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容器内冲泡后,立即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总膳食纤维:按照 GB 5009.88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水分: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铅:按照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总砷:按照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镉:按照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总汞:按照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铬:按照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HKL 0003S2019 5 5.2.8 黄曲霉毒素 B1:按照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9 脱氧雪腐镰刀烯醇:按照 GB 5009.1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0 赭曲霉毒素 A:按照 GB 5009.96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按照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按照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5.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照 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的规定执行。5.3.4 霉菌:按照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以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和同包装规格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6.2.1 在成品库内,抽取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6.2.2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小包装,抽取样品不少于 20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能入库或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除 3.1 外的全部要求: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后,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6.5 判定规则 6.5.1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6.5.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它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可从同一批留样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HKL 0003S2019 6 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清晰、牢固,其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运输包装外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产品的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可采用塑料袋或复合袋,应分别符合 GB 4806.7、GB 9683 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应清洁卫生,采用纸箱时,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外包装内产品完好。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严禁与不清洁、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防碰、防晒、防雨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干燥的仓库内。产品码垛时应离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不少于 24 个月,产品具体保质期以标签标示为准。8 召回 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 2015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HKL 0003S2019 7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