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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RS 0015 S-2021 泡卤蔬菜类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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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RS 0015 S-2021 泡卤蔬菜类食品 2021 蔬菜 类食品
备案号:QB64/0518S-2021Q/YJRS宁 夏 伊 佳 仁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JRS 0015S2021泡卤蔬菜类食品2021-11-17 发布2021-11-17 实施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YJRS 0015S2021I前言本文件的安全指标是参考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确定。本文件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的。本文件由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恩艳、白安庭。本文件有效期五年。Q/YJRS 0015S20211泡卤蔬菜类食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泡卤蔬菜类食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海带、藕、食用菌、魔芋制品、花生仁、时令蔬菜(或干制蔬菜)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为主要原料,以泡椒、食用醋、辣椒、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香辛调味料、调味品、味精、鸡精等为辅料,经预处理、配料、泡制(或卤制)、冷却、包装制成的不同品种的即食泡卤蔬菜类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的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3.1.2食盐应符合 GB/T5461 要求。Q/YJRS 0015S202123.1.3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3.1.4香辛调味料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3.1.5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要求。3.1.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7海带、藕、食用菌、魔芋制品、花生仁、时令蔬菜(或干制蔬菜)、辣椒、鸡精、泡椒、食用醋、调味品等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各品种泡卤蔬菜类食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组织形态形态基本完整,无霉变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滋味气味具有各品种泡卤蔬菜类食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g/100g)标签明示的固形物含量氯化钠/(%)8.0铅(以Pb计)/(mg/kg)0.9镉a(以 cd 计)/(mg/kg)0.5总汞a(以 Hg 计)/(mg/kg)0.1总砷a(以 As 计)/(mg/kg)0.5a 仅限食用菌产品检测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g)52102103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4789.1 执行4食品添加剂Q/YJRS 0015S2021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方法检验。6.3氯化钠按 GB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6.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5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6镉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检验。6.7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方法检验。6.8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9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Q/YJRS 0015S20214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冷藏或贮存在阴凉通风、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根据包装不同,产品具体保质期以包装标示为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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