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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SP
0004
S-2020
无糖燕窝
2020
燕窝
Q/YHSP福 建省 燕 皇 世 家 食 品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Q/YHSP 0004S2020无糖燕窝2020-12-18 发布2021-01-23 实施福建省燕皇世家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YHSP 0004S2020I前言本公司生产的无糖燕窝,由于目前没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更好地组织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pH 值、蛋白质、固形物含量、唾液酸)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亚硝酸盐含量依据国家卫生部卫监督函201262 号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的规定制定,污染物指标参考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建省燕皇世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燕皇世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美凌、颜远志。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燕皇世家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龙泉路 69 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HSP 0004S20201无糖燕窝1范围本标准规规定了无糖燕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燕窝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低聚果糖、木糖醇、琼脂,经处理、调配、灌装密封、杀菌、包装制作而成的无糖燕窝。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GB 1886.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琼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及亚硝酸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罐头厂卫生规范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23528低聚果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B/T 4631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SN/T 3644出口燕窝及其制品中唾液酸的测定方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HSP 0004S202023.1原料要求3.1.1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2琼脂应符合 GB 1886.23 的规定。3.1.3燕窝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的规定。3.1.4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质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pH 值5.58.5蛋白质/(g/100g)0.1固形物含量/(g/100g)5铅(以 Pb 计)/(mg/kg)0.2镉(以 Cd 计)/(mg/kg)0.05总汞(以 Hg 计)/(mg/kg)0.05唾液酸/(mg/kg)100亚硝酸盐(NaNO2计)/(mg/kg)3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木糖醇、琼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6净含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HSP 0004S20203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按GB/T 10786的规定执行。4.2理化指标4.2.1pH 值、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 的规定执行。4.2.2蛋白质按 GB 5009.5 的规定执行。4.2.3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4.2.4镉按GB 5009.15的规定执行。4.2.5总汞按GB 5009.17的规定执行。4.2.6唾液酸按SN/T 3644的规定执行。4.2.7亚硝酸盐按GB 5009.33的规定执行。4.2.8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26的规定执行。4.3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抽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HSP 0004S20204按 QB/T 1006 规定的方法执行。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固形物含量、商业无菌。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结果中商业无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检验结果中除商业无菌外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6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6.1标志6.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6.1.2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贮存、运输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QB/T 4631 的规定。6.3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