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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RS
0008
S-2020
白婆婆抓饭
2020
婆婆
抓饭
Q/YJRS 0013S-2020 备案号:QB64/0361S-2020 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JRS 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8-27 发布 2020-8-27 实施 白婆婆抓饭 Q/YJRS 0013S-202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薇 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JRS 0013S-2020 1 白婆婆抓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婆婆抓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羊肉臊子、大米为主要原料,辅以葡萄干、胡萝卜、食用盐、白砂糖,经炒制、蒸煮、灌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白婆婆抓饭。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4 大米 GB/T 5461 食用盐 GB/T 317 白砂糖 GB/T 19586 葡萄干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NY/T 493 胡萝卜 Q/YJRS 0002S 牛、羊、鸡肉软包装系列罐头食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3.1.1.1 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3.1.1.2 羊肉臊子羊肉臊子:应符合Q/YJRS 0002S的规定。3.1.2 辅料:3.1.2.1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Q/YJRS 0013S-2020 2 3.1.2.2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2.3 葡萄干:应符合GB/T 19586的规定。3.1.2.4 胡萝卜:应符合NY/T 49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GB/T 10786 组织状态 饭粒完整性好,软硬适中,无很软或有渣的感觉,不夹生。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杂质 正常视力下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 验 方 法 酸价(KOH),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g/100g 0.25 GB 5009.227 氯化物(以 Cl计),%10.0 GB 5009.44 铅(以 Pb 计),mg/0.5 GB 5009.12 砷(以 As 计),mg/0.5 GB 5009.11 3.4 卫生指标 应符合 GB 7098 要求。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Q/YJRS 0013S-2020 3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氯化物、商业无菌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7 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