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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GS 0002 S-2021 速冻果蔬汁(速冻果蔬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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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GS 0002 S-2021 速冻果蔬汁速冻果蔬制品 2021 速冻 果蔬汁 制品
Q/XHGS 厦 门 市 花 果 山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HGS 0002S2021 速冻果蔬汁(速冻果蔬制品)2021-12-07 发布 2022-01-01 实施 厦门市花果山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HGS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感官指根据产品实际特性制订;污染物指标依照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水果及其制品”制订,且铅指标严于 GB 2762-2017;真菌毒素指标依照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订。致病菌指标参照 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中的生制品制订。食品添加剂指标依据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订。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基于产品速冻果蔬制品的特性,产品的贮存及运输要求引用 GB 3164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本标准的编写格式遵循了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由厦门市花果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市花果山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鹤。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HGS 0002S2021 1 速冻果蔬汁(速冻果蔬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果蔬汁(速冻果蔬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果蔬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白砂糖,经原料前处理【果蔬挑选、清洗、果核分离(或不果核分离)】、榨汁、过滤(或不过滤)、调配(或不调配)、灌装封口、速冻等工艺制成的果蔬汁(速冻果蔬制品),产品不可直接饮用,为食品原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HGS 0002S2021 2 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NY/T 1940 热带水果分类和编码 NY/T 2636 温带水果分类和编码 SB/T 10029 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 SB/T 11024 新鲜水果分类与代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果蔬 水果的种类范围为 SB/T 11024-2013新鲜水果分类与代码、NY/T 1940-2010热带水果分类和编码、NY/T 2636-2014温带水果分类和编码所规定的品种及其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的新食品原料,蔬菜的种类范围为 SB/T 10029-2012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所规定的品种,应新鲜洁净无腐烂变质,其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2 白砂糖 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种(或几种)水果制成的浆汁相符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种(或几种)水果制成的浆汁,无异味 性 状 呈冻结状,解冻后液体均匀透明或微混浊,无明显分层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L 0.05 镉(以 Cd 计),mg/kg 0.05 总汞(以 Hg 计)a,mg/kg 0.01 总砷(以 As 计)a,mg/kg 0.5 铬(以 Cr 计)a,mg/kg 0.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HGS 0002S2021 3 表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展青霉素b,g/kg 50 a 仅限配料中包括蔬菜的产品;b 仅限配料中包括山楂和(或)苹果的产品;注: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25 mL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0 1 00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31646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滋味及气味 在室温下,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5.1.2 色泽、性状及杂质 解冻后,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容器内,略加静置,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5.2 理化指标 5.2.1 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HGS 0002S2021 4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2.2 镉 按 GB 5009.15 的规定执行。5.2.3 总汞 按 GB 5009.17 的规定执行。5.2.4 总砷 按 GB 5009.11 的规定执行。5.2.5 铬 按 GB 5009.123 的规定执行。5.2.6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班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6.2.1 产品抽样按每批包装箱的 5%随机抽样,然后在样品箱中每箱抽取 2 个最小包装,取样数量至少 10 个最小包装。若批量较大,取样数量不超过 2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2.2 检验净含量的抽样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才允许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HGS 0002S2021 5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定性投产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直接判定该指标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4.3 除微生物项作目外,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对该批产品进行判定,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标签应标示产品不可直接饮用。7.1.3 产品储运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包装。其中,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的规定,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7.2.2 用于外包装的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相应要求。7.3 运输 产品的运输设备应具有制冷能力,确保运输期间厢体内温度不高于-12。产品搬运一般不得在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严密遮盖。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无污染的冷冻仓库中。冷库温度不高于-18,波动应控制在2 以内。产品存放应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7.4.2 仓库地面应使用垫板,已盛装产品的纸箱与地面之间的距离应在 15 cm 以上、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在 20 cm 以上。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HGS 0002S2021 6 7.4.3 产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性或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共贮、共存。7.5 保质期 7.5.1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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