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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DDN
0002
S-2021
牛肉汤
2021
Q/XDDN甘 肃 鑫 东 顶 牛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DDN 0002S2021代替 Q/XDDN 0002S2019牛肉汤2021-01-01 发布2021-01-01 实施甘甘肃肃鑫鑫东东顶顶牛牛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Q/XDDN 0002S2021I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技术要求.2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35检验规则.3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47保质期.4Q/XDDN 0002S2021I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 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鑫东顶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孝望本标准代替 Q/XDDN 0002S-2019牛肉汤。本标准与 Q/XDDN 0002S-201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表2 理化指标中,非盐固形物、总氮(以N计)和氨基酸态氮(以N计)的计量单位由g/L修改为g/kg;氯化物的计量单位由%修改为g/kg,相应地指标调整为180;附录A中,试样称取按质量克数(g)计,总固形物和非盐固形物的含量单位用克每千克(g/kg)表示。Q/XDDN 0002S20211牛肉汤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牛肉汤的技术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牛肉、牛骨为原料,添加香辛料、食盐、酱油,经熬制、过滤、灌装、高压灭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牛肉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8鲜冻分割牛肉GB/T 18186酿造酱油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B/T 10371鸡精调味料Q/XDDN 0002S202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牛肉:应符合 GB/T 17238 和 GB 2707 的规定。3.1.2 香辛料:采用 GB/T 12729.1 中规定的多种香辛料混合而成,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规定,并满足GB/T 15691 的要求。3.1.3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和 GB 2721 的规定。3.1.3 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和 GB 2717 的规定。3.1.4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浅褐色或乳黄色。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和气味具有牛肉汤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汁状液体,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非盐固形物/(g/kg)45附录 A氯化物/(g/kg)180GB 5009.44总氮(以 N 计)/(g/kg)3.0SB/T 10371 中的 5.2.5氨基酸态氮(以 N 计)/(g/kg)0.4GB 5009.235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 的规定。Q/XDDN 0002S20213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2104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 mLGB 4789.4注 1: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份(总量不少于5kg),5份用于微生物检验,3份用于理化检验,2份留样备查。5.3出厂检验5.3.1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非盐固形物、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5.4.1在正常生产时,每隔 6 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5.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5判定规则Q/XDDN 0002S202145.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5.2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限量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5.3微生物限量项目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6.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运输6.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6.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3.3应在 10以下冷链运输,防暴晒、雨淋、受潮。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在010低温下贮存更适宜。产品应离地、离墙堆放。库房应有防蝇、防虫、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7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0天。Q/XDDN 0002S20215附录A(规范性附录)非盐固形物的测定重量法A.1原理试样经100105加热,其中的水分等可挥发性的物质被蒸发,剩余的残留即为总固形物。总固形物减去氯化物即为非盐固形物。A.2仪器A.2.1 天平:感量0.0001 g。A.2.2 电热干燥箱:温控1。A.2.3 干燥器:内装盛有效干燥剂。A.3分析步骤称取试样5 g于已知干燥至恒重的蒸发皿(或直径为50 mm、高30 mm称量瓶)中,放入103 2 电热干燥烘箱中烘干4 h,取出称量。A.4计算A.4.1 试样中总固形物含量按式(1)计算:1000m-m211mX(1)式中:X1试样中总固形物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千克(g/kg);m1蒸发皿(或称量瓶)和试样烘干至恒重的质量,单位为克(g);m2蒸发皿(或称量瓶)烘干至恒重的质量,单位为克(g);m 称取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A.4.2 试样中非盐固形物含量按式(2)计算:312XXX(2)式中:X1试样中总固形物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千克(g/kg);X2试样中非盐固形物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千克(g/kg);X3试样中氯化物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千克(g/kg)。A.5精密度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数平均值的5%。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