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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CYX
0001
S-2019
淀粉制品
2019
淀粉
制品
宣 城 市 永 兴 粉 丝 厂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宣 城 市 永 兴 粉 丝 厂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XCYXQ/XCYX 0001S2019代替Q/XCYX 0001S2019淀粉制品2019-06-18 发布2019-07-15 实施宣城市永兴粉丝厂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1320190075S备案日期:2019-07-16(有效期3年)Q/XCYX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若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暂行)、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GB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中真菌毒素限量和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产品实际制定和编制。本标准与Q/XCYX 0001S2019淀粉制品(备案号:341320190056S)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变更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由宣城市永兴粉丝厂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思彬。本标准 2019 年 06 月 18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CYX0001S-20191淀粉制品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 3、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9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3食用小麦淀粉GB/T 8884马铃薯淀粉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43木薯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CYX0001S-2019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淀粉制品:以食用玉米淀粉或食用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红薯淀粉、木薯淀粉、绿豆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味精(谷氨酸钠),经搅拌、热成型、冷却、干燥(烘干或晾晒)、包装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类)粉丝、粉条等淀粉制品。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 4.1.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4.1.1 基本要求: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1.2 食用小麦淀粉:应符合 GB/T8883 的规定。4.1.3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8885 的规定。4.1.4 马铃薯淀粉:应符 合 GB/T8884 的规定。4.1.5 木薯淀粉:应符合 GB/T29343 的规定。4.1.6 山芋淀粉、绿豆淀粉: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7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4.1.8 味精(谷氨酸钠):应符合 GB2720 的规定。4 4.2.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从样品中随机抽取 50g 样品,装入洁净的测样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目测方法进行色泽、形状、杂质项目的检验。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气味与异味、口尝品其滋味组织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特征。气味、滋味、口感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不酸、不粘、无发霉、无变质、无异味、口尝无砂质。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26GB5009.3淀粉,g/100g65GB5009.9铅(Pb),mg/kg0.45GB5009.12黄曲霉毒素 B1 g/kg5.0GB 5009.22二氧化硫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GB 5009.34其他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1、GB2762 及国家有关公告的规定4.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4.5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执行。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CYX0001S-20193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5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5.1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交收)检验出厂(交收)检验每批产品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5.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标准要求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更改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组批规则组批规则同日生产和包装,且同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5 抽样抽样以随机抽样法,每批抽取 1kg 作为检验样品。5.6 判定规定判定规定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还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包装6.2.1 内包装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应封装严密,无漏气等现象。6.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箱,每箱应附有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净含量、执行标准、检验员签名(章)等。6.3 运输运输6.3.1 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装混运。6.3.2 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或重压。6.4 贮存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按照产品要求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5 保质期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