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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HS 0002 S-2019 动物性水产品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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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HS 0002 S-2019 动物性水产品罐头 2019 动物性 水产品 罐头
Q/YHHS福建泉州市渔豪汇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HHS 0002S2019动物性水产品罐头2019-11-14 发布2019-12-13 实施福建泉州市渔豪汇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YHHS 0002S20191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质量指标(固形物、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酸价、过氧化值指标参考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制定,其他指标参考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 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泉州市渔豪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泉州市渔豪汇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书怣。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HHS 0002S20192动物性水产品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水产品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白砂糖、酱油、味精、食用盐、食用植物油、香辛料、辣椒粉、胡椒粉、姜粉、鲜味王、蚝油、鸡粉调味料、鸡汁调味料、食用菌干制品、水产干制品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白芸豆、花生、黄豆,适量添加或不添加 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柠檬酸钠、乙基麦芽酚、食品用香精,经原料处理、调味、烹调、装罐、密封、高温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动物性水产品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352 大豆GB/T 1532 花生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HHS 0002S20193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 酿造酱油GB/T 21999 蚝油GB/T 23183 辣椒粉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SB/T 10005 蚝油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SC/T 3601 蚝油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根据加工工艺分为:油浸(熏制)类、调味类、清蒸类。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HHS 0002S201944.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白芸豆:应无虫蛀、无异味,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4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4.1.5黄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6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7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4.1.8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4.1.9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4.1.10蚝油:应符合 SC/T 3601 或 SB/T 10005 或 GB/T 21999 的规定。4.1.11鸡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15 或供货商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4.1.12鸡汁调味料:应符合供货商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4.1.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14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4.1.15食用菌干制品: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16水产干制品: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4.1.17胡椒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18姜粉:应符合 NY/T 1073 的规定。4.1.19鲜味王(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盐):应符合供货商已备案且现行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4.1.20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4.1.21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4.1.22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1.23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4.1.24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4.1.25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色泽,色泽均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HHS 0002S20195组织形态具有该品种产品固有形态,大小基本一致滋味及气味滋味鲜美,咸甜适宜,具有该品种产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油浸(熏制)类调味类清蒸类固形物/(g/100g)50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10苯并(a)芘a/(g/kg)5铅(以 Pb 计)/(mg/kg)1.0无机砷(以 As 计)/(mg/kg)鱼类罐头水产动物罐头(鱼类罐头除外)0.10.5甲基汞/(mg/kg)肉食性鱼类罐头水产动物罐头(肉食性鱼类罐头除外)1.00.5镉(以 Cd 计),mg/kg鱼类罐头(凤尾鱼、旗鱼罐头除外)凤尾鱼、旗鱼罐头0.20.3锡b(以 Sn 计)/(mg/kg)250组胺c/(mg/100g)102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铬(以 Cr 计)/(mg/kg)2.0多氯联苯d/(mg/kg)0.5a 仅适用于熏制类动物性水产品罐头b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罐头产品c 仅适用于鲐鱼、鲹鱼、沙丁鱼罐头d 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HHS 0002S20196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理化检验6.2.1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8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9组胺:按 GB 5009.208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0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1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2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13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检验。6.3微生物检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6.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组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HHS 0002S20197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7.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抽样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同一批次样品,抽样数量为 18 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7.4产品检验7.4.1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固形物、氯化物、商业无菌。7.4.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判定规则7.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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