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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FZ
0004
S-2019
枣夹核桃仁
2019
核桃仁
备案号:QB64/0034S-2019 Q/YHFZ 宁 夏 饮 和 食 品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HFZ 0004S2019 枣夹核桃仁 2019-01-29 发布 2019-01-29 实施 宁夏饮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发 布 Q/YHFZ 0004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饮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饮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林兰、赵成章。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HFZ 0004S2019 1 枣夹核桃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枣夹核桃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大红枣为原料,经拣选、去核、包入核桃仁后,经包装制成的即食枣夹核桃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6150 免洗红枣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干制大红枣应符合 GB/T 26150 标准要求。3.1.2 核桃仁应符合 GB 19300 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YHFZ 0004S2019 2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红枣与核桃仁均具有其应有的自然色泽,色泽正常 组织形态 每粒红枣中夹有核桃仁,红枣个头大小基本一致,红枣中的核桃仁允许有少量破碎,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红枣与核桃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味甜,不得有霉变味和哈喇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35.0 铅(以Pb计)/mg/kg 0.5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 3 过氧化值b(以脂肪计)/g/100g 0.5 黄曲霉毒素cB1/g/kg 5.0 注:a、b、c 仅限于核桃仁部分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按GB 29921中即食果蔬制品规定执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4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6.5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6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方法检验。6.7 微生物指标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Q/YHFZ 0004S2019 3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6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 1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7.4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5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8.3.3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