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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FA
0001
S-2019
地龙蛋白粉
2019
地龙
蛋白粉
备案号:QB64/0149S-2019 Q/ZSFA 宁夏众生福奥特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ZSFA 0001S2019 地龙蛋白粉 2019-04-29 发布 2019-04-29 实施 宁夏众生福奥特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ZSFA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考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Q/ZSFA 0001S-2016地龙蛋白粉。本标准与Q/ZSFA 0001S-2016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铅、总砷指标。本标准由宁夏众生福奥特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众生福奥特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新业 武刚。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SFA 0001S2019 1 地龙蛋白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龙蛋白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地龙为原料,经拣选、洗涤、水解自溶、离心分离、微滤、喷雾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用于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地龙蛋白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选用活地龙,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浅黄色粉未,无结块,无杂质 气 味 具有地龙蛋白粉特有的气味,味腥,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Q/ZSFA 0001S2019 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 灰分/%9.0 蛋白质/%65.0 总砷(以As计)/(mg/kg)0.7 铅(以Pb计)/(mg/kg)0.8 蚓激酶 不得检出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16740规定。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4.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4.3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4.4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4.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4.6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4.7 微生物指标按 GB 16740 规定方法检验。4.8 蚓激酶测定:用微量注射器吸取尿激酶标准溶液 10ul 滴在蛋白平板上,(各滴三点)。加盖并在 37培育 18 小时后观察其溶圈,用同样方法测供试样品不得有溶圈。5 检验规则 5.1 以每批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按 1 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但每批产品抽样不得少于0.5kg。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5.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蚓激酶、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2.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Q/ZSFA 0001S2019 3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13432的规定。6.2 包装 6.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塑料袋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6.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6.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6.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