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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ZSW 0001 S-2021 食品加工用酵母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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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ZSW 0001 S-2021 食品加工用酵母粉 2021 食品 工用 酵母粉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WZSW Q/WZSW 0001S-2021 食品加工用酵母粉 2021-07-20 发布 2021-08-05 实施 湛江五洲生物工湛江五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程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8012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1月1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WZSW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湛江五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湛江五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国昌、王标、林红、余小洁 本标准于2021年7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实施日起执行 Q/WZSW 0001S-2021 1 食品加工用酵母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酵母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糖蜜为原料,接入食用酵母菌种经发酵、分离、杀菌、干燥、过筛包装而制成的酵母粉。该产品可以作为食品原料用于调味品、酵母制品类保健品等的生产。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768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QB/T 2684 甘蔗糖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Q/WZSW 0001S-2021 2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甘蔗糖蜜 甘蔗糖蜜应符合QB/T 2684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 生产用水符合GB5749的规定。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中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淡黄色或淡棕黄色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性状,闻其气味。滋味、气味 具有酵母的特殊气味,微苦、无异味。组织形态 呈均匀粉末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中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 蛋白质,%40.0 灰分,%10.0 总砷(以 As,干基计),mg/kg 0.5 铅(以 Pb,干基计),mg/kg 1.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 中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10000 大肠菌群(MPN/g)3.0 金黄色葡萄球菌/25g 不得检出 沙门氏菌/25g 不得检出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作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Q/WZSW 0001S-2021 3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理化指标 5.1.1 水分 按 GB/T 23530-2009 中 6.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1.2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1.3 灰分 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1.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1.5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 微生物指标 5.2.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所有原辅材料须经企业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6.2 出厂检验 每组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对感官指标、水分、蛋白质、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Q/WZSW 0001S-2021 4 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 组批 同一批投料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包装相同的产品为一组批。6.5 抽样方法 取样时应从同一批产品中按规定随机抽取样品,随机抽样总量不少于 0.5kg,样品分成两份,检验一份,留样观察一份。6.6 判定规则 6.6.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标准中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6.6.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目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6.6.3 检验结果中如有二项或二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6.6.4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7.2 包装 7.2.1 本产品内包装为 PE 塑料薄膜袋包装应符合 GB 4806.7,外包装袋为纸塑袋应符合 GB/T 30768 的规定。7.2.2 销售包装要求外表清洁、无变形损伤,标签内容的字迹和图形清晰整洁、端正,容器密封好、无泄漏。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搬运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应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异味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并离墙离地不小于20cm,防虫防潮,不得与有毒或其它异味物一起堆放。本产品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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