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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YCJ
0001
S-2019
干面制品
2019
干面
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WYCJ 0001S-2019代替 Q/WYCJ 0001S-20162019-03-20 发布2019-04-20 实施Q/WYCJ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财记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发 布干面制品备案号:4407015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3日Q/WYCJ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与Q/WYCJ 0001S-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原料及产品分类;调整铅指标;删除镉、总汞、铬、苯并a芘指标。本标准由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财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德添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3月20日本标准第一次修订日期:2016年3月21日本标准第二次修订日期:2019 年 3 月 20 日Q/WYCJ 0001S-20191干面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面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鲜蛋、食用盐、碳酸钠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新会陈皮、瑶柱、芝麻、蛹虫草、胡萝卜、胚芽,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搅拌、连续压延、成型、干燥、包装而成的干面制品。本产品食用前需熟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运输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70玉米胚Q/WYCJ 0001S-20192LS/T 3202面条用小麦粉LS/T 3210小麦胚(胚片、胚粉)LS/T 3309玉米胚芽粕NY/T 493胡萝卜QB/T 1871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DB44/T 604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1号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0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3产品分类3.1蛋面:以小麦粉、鲜蛋、食用盐、碳酸钠为原料制成。3.2陈皮面:以小麦粉、鲜蛋、食用盐、新会陈皮、碳酸钠为原料制成。3.3瑶柱面:以小麦粉、鲜蛋、食用盐、瑶柱、碳酸钠为原料制成。3.4芝麻面:以小麦粉、鲜蛋、食用盐、芝麻、碳酸钠为原料制成。3.5蛹虫草面:以小麦粉、鲜蛋、食用盐、蛹虫草、碳酸钠为原料制成。3.6胡萝卜面:以小麦粉、鲜蛋、食用盐、胡萝卜、碳酸钠为原料制成。3.7胚芽面:以小麦粉、鲜蛋、食用盐、胚芽(玉米胚或小麦胚)、碳酸钠为原料制成。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或 LS/T 3202 的规定。4.1.2鲜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4.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4.1.5新会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规定。4.1.6瑶柱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4.1.7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GB 19300 的规定。4.1.8蛹虫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 年第 1 号或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和GB 7096 的规定。4.1.9胡萝卜应符合 NY/T 493 的规定。4.1.10胚芽应符合 GB/T 35870、LS/T 3210 或 LS/T 3309 的规定。4.1.11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12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WYCJ 0001S-20193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颜色气味与滋味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酸味,无霉味及其它异味性状粗细基本均匀,形态较好,无虫蛀,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5酸度,T4.0铅(以Pb计),mg/kg0.1总砷(以As计),mg/kg0.5黄曲霉毒素B1,g/kg5.04.4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检验取适量的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容器中,用目测检查色泽、性状和杂质,鼻嗅其气味,根据食用方法熟制后,品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酸度按 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Q/WYCJ 0001S-20194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 500g 且不少于 1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和标签。7.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 1kg 且不少于 2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检验项目本标准 4.2、4.3、4.5 的项目和标签。Q/WYCJ 0001S-201957.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标志、标签8.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生产许可证编号;i)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8.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8.2.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T 10004、GB/T 21302 或 QB/T 1871 的规定。8.2.2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曝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3.2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8.3.3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8.4贮存8.4.1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墙离地 10cm 或以上。8.4.2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