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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YQQ 0003 S-2020 蛹虫草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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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YQQ 0003 S-2020 蛹虫草饮品 2020 虫草 饮品
无 锡 怡 氢 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XYQQ 0003S-2020 蛹虫草饮品 2020-10-10 发布 2020-12-31 实施 无锡怡氢泉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WXYQQ 代替 Q/WXYQQ 0003S-2017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9 0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3 0Q/WXYQQ 0003S-2020 前 言 本文件编写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的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文件代替并废止 Q/WXYQQ 0003S-2017。本文件与 Q/WXYQQ 0003S-2017 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铅(以 Pb 计)0.2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铅(以 Pb 计)0.3mg/L 的规定。本文件由无锡怡氢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卜少石 本文件首次发布日期 2017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J S Q BQ/WXYQQ 0003S-2020 1 蛹虫草饮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蛹虫草饮品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饮用天然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蛹虫草粉,经混匀,添加氢气(加工助剂)、灌装、巴氏杀菌而制成的蛹虫草饮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气 NY/T 2116 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3 号)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J S Q BQ/WXYQQ 0003S-2020 2 3.1.1 饮用天然泉水:应符合GB 19298-2014中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其他饮用水的规定。3.1.2 蛹虫草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和GB 7096的规定。3.1.3 氢气:应符合GB 3163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取 50mL 混合均匀的被测试样品放入无色透明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测色泽,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微甜,具有蛹虫草子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 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为均匀透明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腺苷/(mg/kg)0.3 NY/T 2116 虫草素/(mg/kg)4.0 铅(以 Pb 计)/(mg/L)0.2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GB 5009.34 3.4 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沙门氏菌/25mL 5 0 0-GB 4789.4 J S Q BQ/WXYQQ 0003S-2020 3 表 3 微生物限量(续)项 目 检验方法 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CFU/mL 5 1 100 1000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3.7 净含量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测方法按JJF 1070规定执行。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在一个自然日内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方法和取样量 4.2.1 出厂检验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2 瓶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2.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8 瓶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 3.2、3.3、3.5、3.6 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4.5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为该批产品检验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检验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J S Q BQ/WXYQQ 0003S-2020 4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还应标注:本产品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字样。5.1.2 运输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数量、质量(重量)、标准号、许可证号以及符合GB/T 191规定的图示标志。5.2 包装 产品用符合食品包装容器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外包装使用纸箱或纸托收缩膜型式包装。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5.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5.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5.4 贮存 本产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害物品一起堆放,堆放应离墙、离地,避免靠近热源。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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