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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C
0004
S-2019
醋汁
2019
Q/WXC 0004S2019宿州味鲜厨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WXC醋汁2019-05-05 发布2019-06-30 实施宿州味鲜厨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420190055S备案日期:2019-06-19(有效期3年)Q/WXC 0004S20191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醋汁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l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比较了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T 18187 酿造食醋,并根据产品特性予以制定。本标准由宿州味鲜厨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鸿洋。本标准2019年05月05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XC 0004S20192醋汁醋汁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醋汁的术语、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术语和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1小麦GB 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 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1高粱GB 89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生产卫生规范GB/T 10460豌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87酿造食醋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3.13.1 醋汁醋汁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XC 0004S20193以饮用水、豌豆、高粱、小麦为主要原料,添加冰醋酸、苯甲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经蒸煮、制曲、发酵、淋醋、调配、灭菌、灌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醋汁。4 4 要求要求4.14.1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量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4.2原料原料要求要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豌豆应符合的GB/T 10460要求;高粱应符合GB/T 8231的规定;小麦应符合 GB 1351 的规定;冰醋酸应符合 GB 1886.10 的规定;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所有的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其它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4.3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 方 法色泽具体该品种应有的色泽取2mL试样置于25mL具塞比色管中,加水至刻度,振摇,观察色泽。取30mL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观察状态,用玻璃棒搅拌杯中试样,品尝滋味,闻其气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尝味不涩,无异味状态不浑浊,可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44.4 理化要求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 方 法总酸(以乙酸计),g/100ml3.50GB/T 5009.41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0.50GB/T 18187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食品添加剂按照GB 2760的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2和GB2763的规定4.54.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 方 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3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0102GB 4789.3平板计数法4.64.6 净含量净含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XC 0004S20194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8954 的规定。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产品经公司质检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17.1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7.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总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7.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7.3.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7.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e)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47.4 组批与抽样组批与抽样7.4.17.4.1 组批组批以同批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同一批货。7.4.27.4.2 抽样抽样按千分之一的比例抽样,不足一千的按一千计,每次抽样不得少于12瓶,样品分三份,一份用于感官和理化检验,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备用。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进行。7.57.5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如有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重复检验,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67.6 仲裁仲裁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机构仲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1标志标志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 8.2 2 标标签签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的规定。8 8.3.3 包装包装产品包装应密封良好,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4 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运。运输中应防止重压、碰撞、烈日暴晒、雨淋。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放,严禁重压、抛掷。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XC 0004S201958 8.5.5 贮存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8 8.6 6 产品召产品召回回管理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8.7保质期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