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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NGQ 0004 S-2019 枸杞清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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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NGQ 0004 S-2019 枸杞清汁 2019 枸杞
备案号:QB64/0181S-2019 中 宁 枸 杞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NGQ Q/ZNGQ 0004S-2019 枸杞清汁 2019-05-10 发布 2019-05-10 实施 中宁枸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布 Q/ZNGQ 0004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编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中宁枸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宁枸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贵武、聂正宝、张旭、苏存元、陈建涛、蒋丽媛、安辉、吴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NGQ 0004S-2019 I 枸杞清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清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原汁为原料,经过过滤、离心分离、澄清,高速离心分离、灌装、杀菌等工艺精制而成的枸杞清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 企业标准 Q/ZNGQ 0001S 枸杞原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原料应符合 Q/ZNGQ 0001S 标准的枸杞原汁。3.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并应净化处理。3.1.3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关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棕红色或深棕红色。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产品澄清透明,静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出现;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ZNGQ 0004S-2019 I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10 透光率(620nm,%)10 总酸(以柠檬酸计)/%0.4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6.2 净含量按照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6.3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方法检验。6.4 总酸按GB/T 12456规定方法检验。6.5 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班次连续性生产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00ml 并且不少于 16 个最小包装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透光率、总酸、微生物。7.2.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下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Q/ZNGQ 0004S-2019 I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容器盛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8.2.2 外包装用铁桶,每桶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强烈震荡。8.3.3 搬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严防日晒、雨淋。不得与腐蚀性、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离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8.5 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在常温条件下储存,0-25为宜(建议5-8)。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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