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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YX
0003
S-2020
百合山药酒配制酒
2020
百合
山药
配制
易 大 易 祥 生 物 科 技 南 京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DYX 0003S-2020 百合山药酒(配制酒)2020-11-09 发布 2020-12-22 实施 易大易祥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发 布 Q/YDYX 代替 Q/YDYX 0003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6 49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1 Q/YDYX 0003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规定指标“甲醇0.5g/L”,严于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中的规定“甲醇0.6g/L”。本标准是对企业标准编号为 Q/YDYX0003S-2020(备案号为 322994S-2020)的修订,与Q/YDYX0003S-2020(备案号为 322994S-202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公司名称易大易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改为易大易祥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本标准由易大易祥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座鹏。本标准于 2020 年 7 月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11 月进行修订。J S Q B Q/YDYX 0003S-2020 1 百合山药酒(配制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百合山药酒(配制酒)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酒基,以百合、山药、淡竹叶、茯苓、蝮蛇、枸杞、甘草、黄精、菊花、龙眼肉、红枣、肉桂、桑椹、酸枣仁、玉竹、益智仁、乌梢蛇、香薷、橘皮、干姜、鹿鞭为原料,经预处理、打碎或不打碎、用白酒浸泡、过滤、调配、杀菌、灌装而成的百合山药酒(配制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8672 枸杞 GB/T 19618 甘草 NY 317 鹿副产品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2 百合、山药、淡竹叶、蝮蛇、黄精、菊花、龙眼肉、肉桂、桑椹、酸枣仁、玉竹、益智仁、乌梢蛇、香薷、橘皮、干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3 茯苓: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4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及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5 甘草:应符合GB/T 19618及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6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7 鹿鞭:应取自养殖梅花鹿,并符合NY 317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J S Q B Q/YDYX 0003S-2020 2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目视、鼻嗅、口尝。组织形态 呈液体,静置后有少量沉淀及悬浮物。滋味、香气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丰满,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与香气,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35.0 GB 5009.225 甲醇b/(g/L)0.5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HCN计)/(mg/L)8.0 GB 5009.36 铅(以Pb计)/(mg/kg)0.2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b按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原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备用。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酒精度、甲醇。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全部要求。4.4.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过往批次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4.5 组批与抽样 J S Q B Q/YDYX 0003S-2020 3 4.5.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方式生产和加工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个批次。4.5.2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量应不少于 2L(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单位),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复检。4.6 判定规则 样品经检验,指标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757 的要求。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内包装应使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贮。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