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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GY
0002
S-2019
代用茶
2019
用茶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GYQ/YGY 0002S-2019代用茶2019-03-01 发布2019-03-15 实施广东省壹柑园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壹柑园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7016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6日Q/YGY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省壹柑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壹柑园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壹柑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壹柑园食品有限公司有委托加工关系的公司同时也适用本标准,具体公司名称及地址,可查阅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广。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 年 3 月 1 日。Q/YGY 0002S-20191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会陈皮或新会柑皮为原料,经挑剔、切片(丝、粒、粉)或不切片、干燥、包装等制成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10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3204茶叶中519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44/T 604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GH/T 1070茶叶包装通则QB/T 1014食品包装纸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N/T 1969进出口食品中联苯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新会陈皮应符合DB44/T 604的规定;3.1.2 新会柑皮应无霉变、虫蛀;3.1.3 以上原料应符合GB 2762、GB2763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YGY 0002S-20192表表 1 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形态,检查杂质;按食用方法冲泡后品尝其滋味气味。形态干燥,无霉变、无虫蛀滋味气味冲调后具有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霉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表 2 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2.5GB 5009.3橙皮苷a,%1.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陈皮含量测定铅(以 Pb 计),mg/kg0.95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镉(以 Cd 计),mg/kg0.1GB 5009.15氟氰戊菊酯,mg/kg20GB/T 23204联苯菊酯,mg/kg5SN/T 1969氯菊酯,mg/kg20GB/T 23204氯氰菊酯,mg/kg20GB/T 23204溴氰菊酯,mg/kg10GB/T 5009.110a仅适用于新会陈皮为原料代用茶。3.4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有关规定进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出厂检验5.2.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Q/YGY 0002S-20193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和标签。5.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3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3.23.4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签。5.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最小独立包装应不少于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50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标签应当标明以下内容:a)名称;b)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贮存条件;e)产品标准代号;f)食用方法;g)生产许可证编号;h)产地;i)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它事项。6.1.2 储运图示的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7.2.1 采用各种袋、盒、罐,材料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7.2.2 采用纸,材料符合QB/T 1014的规定。7.2.3 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开发新的包装材料,其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7.2.4 产品的销售包装要求外表清洁、无变形损伤,标签内容的字迹和图形清晰整洁、端正,容器密封完好,无泄露,不得污染产品。6.3运输7.3.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运输工具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Q/YGY 0002S-201947.3.3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6.4贮存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4.2 贮存场所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7.4.3 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7.4.4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仓库内,离墙离地15cm。7.4.5 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