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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KY 0003 S-2022 沙棘甘草颗粒(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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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KY 0003 S-2022 沙棘甘草颗粒固体饮料 2022 沙棘 甘草 颗粒 固体 饮料
无 锡 康 渊 中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XKY 0003S-2022 沙棘甘草颗粒(固体饮料)2022-05-13 发布 2022-06-16 实施 无锡康渊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WXK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2 5 2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6-1 5Q/WXKY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标准中铅(以Pb计)指标0.9 mg/kg,严于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规定的铅1.0mg/kg的限制要求。本标准由无锡康渊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无锡康渊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雨桐。本标准于2022年5月首次发布。J S Q BQ/WXKY 0003S-2022 1 沙棘甘草颗粒(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沙棘甘草颗粒(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沙棘、甘草、葡萄干、栀子、大麦苗、昆布、丁香为原料,经清洗、除杂、水煮提取、浓缩、烘干、粉碎、制粒、灭菌、包装制成的沙棘甘草颗粒(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618 甘草 GB/T 22300 丁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2年 第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J S Q BQ/WXKY 0003S-2022 2 3.1 原料要求 3.1.1 沙棘、栀子、昆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2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3.1.3 大麦苗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的公告(2012年 第 8 号的规定。3.1.4 丁香应符合 GB/T 22300 的规定。3.1.5 葡萄干应无劣变、无异味、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1.6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7 上述所有原、辅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 5g 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辩其滋味,静置 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组织状态 呈颗粒状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7 GB 5009.3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9 GB 5009.12 农药残留限量 符合GB 2763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霉菌(CFU/g)50 GB 4789.15 J S Q BQ/WXKY 0003S-2022 3 表 3 微生物指标(续)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原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允差。5.4 型式检验 5.4.1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2 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3、3.4、3.5 规定的全部项目。5.5 组皮与抽样 5.5.1 以一次投料混合均匀的原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5.5.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总净含量不小于 lkg,且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用于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检验的样品另计)。5.5.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总净含量不小于 2kg,且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用于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检验的样品另计)。5.6 判定规则 5.6.1 样本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J S Q BQ/WXKY 0003S-2022 4 5.6.2 样本经检验,若感官和理化指标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6.3 样品经检验,若微生物指标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允许复检。6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6.1 标志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产品不得宣称或暗示任何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同时应根据相应新资源食品原料的要求,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并注明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厂址及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6.2 包装 本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库贮存。6.4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淋、日晒,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能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运输。6.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 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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