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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GC 0001 S-2021 即食燕窝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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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GC 0001 S-2021 即食燕窝罐头 2021 即食 燕窝 罐头
Q/YGC安徽省燕归巢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YGC 0001S-2021即食燕窝罐头2021-02-23发布2021-03-05实施安安徽徽省省燕燕归归巢巢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867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3月03日Q/YGC 0001S-2021前 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万标准,若与其相抵触的,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比较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参照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的相关要求。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省燕归巢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汪亚。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2021年02月23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GC 0001S-2021即食燕窝罐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燕窝罐头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即食燕窝罐头的生产和监督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532花生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黄原胶GB 1886.1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食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1886.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GB 1886.2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海藻酸钠(又名褐海藻酸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米酵菌酸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10461小豆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18104魔芋精粉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GC 0001S-2021GB/T 18672枸杞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83冰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H/T 1092燕窝质量等级LS/T 3260燕麦米NY/T1504莲子QB/T 4631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办监督函2013309号关于通报与马来西亚研究毛燕亚s硝酸盐情况的函3 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3.1 即食燕窝罐头即食燕窝罐头:以燕窝、水、白砂糖和(或)冰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银耳、木瓜、枸杞、红枣、鱼胶、藜麦、莲子、燕麦、青稞、红豆、花生、桂圆、魔芋精粉中的一种或几种辅料,适量添加(或不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琼脂、海藻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黄原胶中的一种或几种,经称量、浸泡、挑拣、灌装、封口、杀菌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燕窝罐头。3.2 鱼胶鱼胶:以鲜(冻)鱼鳔为原料,经清洗、沥水、烘干、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干制鱼胶,此品为即食产品。4 要求和实验方法4.1原辅料要求4.1.1燕窝:符合GH/T 1092标准和卫办监督(2013)309号文件的要求及相关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要求。4.1.2水:应符合GB 5748的要求。4.1.3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要求4.1.4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要求4.1.5银耳:应符合GB 7096的要求4.1.6鱼胶:应符合GB 10136的要求4.1.7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要求4.1.8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要求4.1.9藜麦:应符合LS/T 3245的要求4.1.10青稞:应符合GB/T 11760的要求4.1.11红豆:应符合GB/T 10461的要求4.1.12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要求4.1.13桂圆:应符合GB 16325的要求4.1.14莲子:应符合NY/T 1504的要求4.1.15燕麦:应符合LS/T 3260的要求4.1.16魔芋精粉:应符合GB/T 18104的要求4.1.17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00的要求4.1.18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26的要求4.1.19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要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GC 0001S-20214.1.20海藻酸钠:应符合GB 1886.243的要求4.1.21琼脂:应符合GB 1886.239的要求4.1.22木瓜:应符合SB/T 11029的要求4.1.23其他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2763及其他相关规定,且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符合本产品应当有的色泽、光泽。取适量样品,置于 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 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及 杂质,品其滋味和嗅其 气味。气味和滋味具有该产品特殊的滋味香味,无异味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旁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粘稠适中。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检验方法执行GB 4789.26。4.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GB 14881的规定。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20按折光计)%3.0GB/T 10786固形物含量,%15GB/T 10786铅(以pb计),mg/kg0.1GB 5009.12铬(以Cr计),mg/kg0.8GB 5009.123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3GB 5009.33米酵菌酸,mg/kg0.25(仅适用于含银耳罐头)GB 5009.189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执行注: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GC 0001S-20214.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生产线、班次、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租。5.2检验分类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为必检项目,其它项目作为不定期抽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检验部门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检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产品定型投产时;更换主要设备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质量发生争议时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抽样方法和数量任一批随机抽取15罐/碗,6罐/碗用于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净含量测3罐/碗);3罐/碗用于微生物检验;另6罐/碗留样备用。灌/碗装产品的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执行。5.6判定规则5.6.1出厂检验判定则判定对所有出厂检验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除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外,其他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对所有出厂检验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不符合本标准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且不得复检。5.6.2 型式检验判定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一罐碗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 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示净含量,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检,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GC 0001S-2021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2.1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要求。6.2.2运输和贮存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符合卫生要求;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品混运,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禁止摔装、重压、挤压,运输、贮存应符合QB/T 4631罐头食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及其他国家有关要求,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6.2.3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灌装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碗装产品保质期不超过15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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