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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GNJ
0013
S-2020
人参山药颗粒固体饮料
2020
人参
山药
颗粒
固体
饮料
伊 光 南 京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GNJ 0013S-2020 人参山药颗粒(固体饮料)2020-12-02 发布 2020-12-29 实施 伊光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YGN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2 0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8Q/YGNJ 0013S-2020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指标“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的规定“铅(以 Pb 计)1.0mg/kg”。本标准由伊光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武平。本标准于 2020 年 8 月发布。I J S Q BQ/YGNJ 0013S-2020 1 人参山药颗粒(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山药颗粒(固体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山药为主要原料,配以山楂、白扁豆、肉桂、麦芽、茯苓、薏苡仁、小茴香、红枣、蕾香、小蓟、橘皮、平卧菊三七、枳椇子、鸡内金,经预处理、熟制或不熟制、干燥、粉碎,适量添加乳糖、微晶纤维素,制粒、干燥、包装而成的人参山药颗粒(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要求 3.1 原辅料 J S Q BQ/YGNJ 0013S-2020 2 3.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及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 山药、山楂、白扁豆、肉桂、麦芽、小茴香、蕾香、小蓟、枳椇子、鸡内金: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典及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3 茯苓: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4 薏苡仁: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1.5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6 橘皮:应清洁干燥、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GB 2762、GB 276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7 平卧菊三七:应清洁干燥、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8 乳糖:应符合GB 25595的规定。3.1.9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GB 1886.103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随机抽取样品 5g,混合均匀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组织形态。以温开水在透明的烧杯中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辩其滋味,静止 2 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组织形态 呈颗粒状,状态均匀,无结块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展青霉素/(g/kg)50 GB 5009.18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J S Q BQ/YGNJ 0013S-2020 3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致病菌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3.2、3.3、3.4、3.5 的全部要求。4.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过往批次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500g,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kg,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5 判定规则 样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有任意一项不合格,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余指标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标签中注明食用量限制和不适宜人群。运J S Q BQ/YGNJ 0013S-2020 4 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保质期、规格、数量、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内包装应使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贮。5.5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2年。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