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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ZP 0009 S-2020 豆腐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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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ZP 0009 S-2020 豆腐花 2020
Q/YDZP厦 门 银 祥 豆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DZP 0009S2020豆腐花2020-01-15 发布2020-03-01 实施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发 布Q/YDZP 0009S 2020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其中铅指标严于国标,致病菌限量依据GB 2992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同时参考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及GB/T 22106非发酵豆制品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由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同样适用于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分厂、分公司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建华、陈清胜、姚璇卿。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DZP 0009S 20201豆腐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腐花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水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白砂糖、其他豆类(或不添加)、果肉果粒(或不添加)、芋圆(或不添加)、葡萄糖酸-内酯、硫酸钙、食品用香精(或不添加),经制浆、杀菌冷却、调配、灌装、加热定型、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即食豆腐花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大豆GB 1886.6食品添加剂 硫酸钙GB/T 22106 非发酵豆制品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657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内酯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DZP 0009S 20202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其他豆类:应符合供货方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要求或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3.1.4果肉果粒:应符合供货方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要求或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3.1.5芋圆:应符合 GB 2713 的规定。3.1.6葡萄糖酸-内酯:应符合 GB 7657 的规定。3.1.7硫酸钙:应符合 GB 1886.6 的规定。3.1.8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品种固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并嗅闻其气味,口尝其滋味。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固有的组织形态,形状完整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DZP 0009S 2020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蛋白质/(g/100g)1.8GB 5009.12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mg/kg)0.5GB 5009.123.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2103GB 4789.3 第二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1.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的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3.7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葡萄糖酸-内酯、硫酸钙、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8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DZP 0009S 20204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组、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4.2抽样同一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总重量不少于 1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检验。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4.3.2定期检验蛋白质检验应不少于每月一次,大肠菌群应不少于每 10 天一次。4.3.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理化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DZP 0009S 202055.1标识、标签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号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包装产品用内包装符合 GB 4806.7 规定塑料容器,或用符合 GB 4806.8 规定的纸包装。包装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封口应严密、防潮。5.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重压。5.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或010清洁卫生的冷藏库(冷藏柜)内,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堆放贮存。5.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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