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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SW 0007 S-2022 液体聚葡萄糖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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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SW 0007 S-2022 液体聚葡萄糖系列 2022 液体 葡萄糖 系列
溧 阳 维 信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XSW 0007S-2022 液体聚葡萄糖系列 2022-04-02 发布 2022-05-18 实施 溧阳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WXSW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9 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5-0 5 Q/WXSW 0007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并确定了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Pb计)0.4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食糖及淀粉糖”中“铅(以Pb计)0.5mg/kg”的规定。本标准由溧阳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华、黄秋瑾、卢小红。本标准于 2022 年 4 月首次发布。J S Q B Q/WXSW 0007S-2022 1 液体聚葡萄糖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体聚葡萄糖系列的分类及命名规则、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葡萄糖、山梨糖醇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柠檬酸钠,经配料、溶解混合、聚合、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吸附脱色、离子交换、蒸发浓缩、灌装制成的供食品加工用的液体聚葡萄糖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3528-2009 低聚果糖 GB 2554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及命名规则 3.1 分类 产品根据用途不同分为不同品种。3.2 命名规则 3.2.1 以“液体聚葡萄糖”命名产品。J S Q B Q/WXSW 0007S-2022 2 3.2.2 以“用于加工食品终产品的类别名称”+“用液体聚葡萄糖”;示例:“烘焙食品用液体聚葡萄糖”。4 要求与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 15203的规定。4.1.2 山梨糖醇应符合GB 1886.187的规定。4.1.3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1.4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4.1.5 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应符合GB 29215的规定。4.1.6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呈微黄色。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及组织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组织形态 黏稠状液体。滋味与气味 甜味温和、纯正,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a 鉴别试验 参照GB 25541-2010附录A中A.2 聚葡萄糖(以干基、无灰分品计),/%90 GB 25541-2010附录A中A.3 固形物(干物质,质量分数)/(%)70 GB/T 23528-2009中6.3 a 灰分,/100g 0.3 GB 5009.4 pH 2.57.0 GB 25541-2010附录A中A.4 1,6-脱水-D-葡萄糖(以干基、无灰分品计),/%4.0 GB 25541-2010附录A中A.5 葡萄糖(以干基、无灰分品计),/%6.0 GB 25541-2010附录A中A.5 5-羟甲基糠醛,(以干基、无灰分品计),/%0.1 GB 25541-2010附录A中A.6 铅(以Pb计),mg/kg 0.4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a:样品称样量以干基折算。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J S Q B Q/WXSW 0007S-2022 3 4.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固形物、聚葡萄糖、pH、1,6-脱水-D-葡萄糖、葡萄糖、5-羟甲基糠醛、净含量允差。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d)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4.6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天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并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00g(不少于 4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kg(不少于 8 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产品经检验,所有项目指标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指标,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6.3 运输 J S Q B Q/WXSW 0007S-2022 4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通风、干燥、离地离墙的室内环境中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 保质期 自生产之日起,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9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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