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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TD
0003
S-2021
破壁松花粉固体饮料
2021
松花粉
固体
饮料
Q/YDTD0003S2021渭源县药都通达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DTD渭源县药都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渭源县药都通达医药有限公司发布2021-10-22 发布2021-10-22 实施破壁松花粉(固体饮料)Q/YDTD0003S2021目次前言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技术要求 14食品添加剂 2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36检验规则 3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保质期 4Q/YDTD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渭源县药都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宇飞杜春雷汪娟娟杨涛本标准于2021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YDTD0003S20211破壁松花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破壁松花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松花粉为原料,经干燥、超微粉碎破壁、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破壁松花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29602固体饮料GB 316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GH/T 1030松花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Q/YDTD0003S202123.1.1松花粉:应符合GH/T 1030和GB 31636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GB 31636滋味和气味具有松花粉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组织形态细粉状,质轻,流动性好,易飞扬,手捻有滑润感杂质正常视力下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灰分,g/100g4.5GB 5009.4蛋白质,g/100g9.0GB 5009.5粗多糖,g/100g1.02.5GH/T 1030不溶性膳食纤维,g/100g3550GB 5009.88酸度(以 pH 计)4.4GB 31636细度(过 300 目筛),99.5GH/T 10303.4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4GB 5009.12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0010000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0GB 4789.3霉菌50GB 4789.15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Q/YDTD0003S20213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袋,15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6.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灰分、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4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和GB/T28118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贮存Q/YDTD0003S20214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