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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FS
0017
S-2021
肉粉
2021
盐 城 市 费 氏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CFS 0017S-2021 肉粉 2021-04-27 发布 2021-11-10 实施 盐城市费氏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YCF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6 2 0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1 1-0 9Q/YCFS 0017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规定指标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的铅(以 Pb 计)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盐城市费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红军、费红建、张清兰。本标准于2021年5月首次发布。J S Q BQ/YCFS 0017S-2021 1 肉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粉的分类及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解冻、清洗、分切)、煮制、烘烤、磨粉、筛粉、挑拣、包装而制成的肉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畜肉、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J S Q BQ/YCFS 0017S-2021 2 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稍有光泽 取适量试样平摊于白搪瓷盘内,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目视、鼻嗅、口尝。组织形态 呈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焦斑和霉斑 滋味与气味 油而不腻,香味纯正,无异味,无异嗅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蛋白质/(g/100g)20 GB 5009.5 水分/(g/100g)16 GB 5009.3 其他理化指标 应符合 GB 2726 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限 量 试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中肉制品的规定 3.5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2726 的规定,致病菌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详见表 4。表 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致病菌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5g 5 0 0-GB 4789.3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b,/25g 5 0 0-GB 4789.36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 仅适用于以牛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净含量 J S Q BQ/YCFS 0017S-2021 3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原辅料进厂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原辅料进厂检验 原辅料进厂前需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厂入库。不合格原辅料不得进厂入库。4.3 出厂检验 4.3.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除 3.1、3.8 以外规定的全部项目。4.5 组批与抽样 4.5.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并顺序编号。4.5.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6 判定规则 4.6.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6.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6.3 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质量(重量)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符合 GB/T 191 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J S Q BQ/YCFS 0017S-2021 4 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在贮存过程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8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