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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HS
0002
S-2021
乌米饭乌饭
2021
米饭
乌饭
无 锡 华 顺 民 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XHS 0002S-2021 乌米饭(乌饭)2021-06-03 发布 2021-06-26 实施 无锡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WXH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5 2 4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6-2 5Q/WXHS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制定,其他指标依据SB/T 10412速冻面米食品、产品特点制定。本标准中理化指标的铅0.1mg/kg,严于GB 2762中谷物及其制品(不带馅料)的铅0.2mg/kg。本标准受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由无锡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安井食品有限公司、辽宁安井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安井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印、朱建胜、连惠章、王凯、李小档、王晓、费锦标、杨坤、郑斐斐 本标准于2021年5月首次发布。J S Q BQ/WXHS 0002S2021 1 乌米饭(乌饭)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乌米饭(乌饭)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冷链控制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SB/T 10412 速冻面米食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102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J S Q BQ/WXHS 0002S2021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乌米饭(乌饭)以南烛树叶(杜鹃花科越桔属南烛,Vaccinium bracteatum Thunb)和糯米为主要原料,经清洗、浸泡、蒸煮、冷却、速冻、包装而成的产品。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糯米 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4.1.2 南烛树叶(杜鹃花科越桔属南烛,Vaccinium bracteatum Thunb)应新鲜、清洁、无污染、无腐烂、无异味,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组织结构均匀 将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杂质,闻其气味,品其滋味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乌黑色或略偏紫黑色)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不得有异味,熟制品应无夹生,加热后有乌饭应有的清香和糯性 杂质 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50 GB 5009.3 铅/(mg/kg)0.1 GB 5009.12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J S Q BQ/WXHS 0002S2021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1 10000 10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1 10 10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其他真菌毒素及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1和GB 2762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31646相关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4.2、4.3、4.4、4.5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J S Q BQ/WXHS 0002S2021 4 5.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7个最小包装,不少于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量不少于2kg。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5.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产品。5.5.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如有两项及以上(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不应复验。5.5.1.3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5.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5.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5.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5.5.2.3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6 标识、包装、冷链控制 6.1 标识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6.2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应在温度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6.3 冷链控制 产品贮存、销售应控制在-18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运输过程的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2。7 保质期 产品在按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