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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BY 0001 S-2019 风味花生小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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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BY 0001 S-2019 风味花生小菜 2019 风味 花生 小菜
yQ/YDBY0001S-2019221087S-20192019050520220504*Q/YDBY备案号:221087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05 月 04 日延边东北亚民俗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DBY0001S-2019风味花生小菜2019-04-14 发布2019-04-14 实施延边东北亚民俗食品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YDBY0001S-20191风味花生小菜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花生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糖、辣椒粉、酱油、食用植物油、牛肉粉调味料、鸡精调味料、水产调味品(鱼露、虾酱)、动物性水产制品(银鱼、银针鱼、小鱼干、鳀鱼)、芝麻油、味精、麦芽糖、生姜、葱、大蒜、芝麻、芹菜、洋葱、胡萝卜、青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柠檬酸、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糖精钠(以糖精计)中一种或多种),经原料前处理、配料、熟制、搅拌、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型风味花生小菜(分类所属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大豆GB/T 1532花生GB 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QYDBY0001S-20192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芝麻油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0883麦芽糖GB/T 23183辣椒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T 30383生姜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NY/T 580芹菜NY/T 1071洋葱NY/T 1267萝卜SB/T 10324鱼露SB/T 10348大蒜SB/T 10371鸡精调味料SB/T 10513牛肉粉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3.1.2 动物性水产制品(银鱼、银针鱼、小鱼干、鳀鱼)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 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3.1.5 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3.1.6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QYDBY0001S-201933.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8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9 酱油应符合 GB 2717的规定。3.1.10 虾酱应符合GB 10133的规定。3.1.11 鱼露应符合SB/T 10324的规定。3.1.12 牛肉粉调味料应符合SB/T 10513的规定。3.1.13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3.1.14 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3.1.15 洋葱应符合NY/T 1071的规定。3.1.16 胡萝卜应符合 NY/T 1267的规定。3.1.17 芹菜应符合NY/T 580的规定。3.1.18 青豆应符合 GB 1352的规定。3.1.19 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3.1.20 大蒜应符合 SB/T 10348 的规定。3.1.21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2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3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应符合GB 1886.10的规定。3.1.24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1.25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3.1.26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1886.171 的规定。3.1.27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28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应符合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呈乳白色或浅粉红色至深红色取试样适量,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形态,用嗅觉鉴别其气味,用舌尖品尝其滋味。滋、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气味,整体辣、咸淡适口,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固态杂质无肉眼可见的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65GB 5009.3食盐(以氯化钠计),%5.0GB 5009.44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GB 5009.227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GB 5009.229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YDBY0001S-20194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镉(以Cd计),mg/kg0.5GB 5009.153.5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真菌毒素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B1,ug/kg19GB 5009.223.6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平板计数法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25g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注:a按GB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7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甜味剂1.2g/kg-GB 5009.97糖精钠(以糖精计)甜味剂、增味剂1.0g/kg-5-呈味核苷酸二钠(呈味核苷酸二钠)增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冰乙酸(冰醋酸)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柠檬酸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D-异抗坏血酸钠抗氧化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QYDBY0001S-20195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盐、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袋且不低于 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 10 袋,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样品应保存于 04。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风味花生小菜配料表(原料):花生、水(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糖、辣椒粉、酱油、食用植物油、牛肉粉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鱼露、虾酱、银鱼、银针鱼、小鱼干、芝麻油、味精、麦芽糖、酵母抽提物、生姜、葱、大蒜、芝麻、芹菜、洋葱、胡萝卜、青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柠檬酸、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糖精钠(以糖精计)净含量/规格:按定货要求制定其净含量,定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YDBY0001S-20196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委托方和受委托生产方:按委托协议标注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gNRV%能量2133kJ25%蛋白质25.0g42%脂肪37.8g63%碳水化合物18.2g6%钠1582mg79%注:因配方比例变化,造成的营养成分数值变化,以最终检验报告为准。8包装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暴晒,雨淋;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装轻卸。10贮存成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阴凉、并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的仓库或 04冷藏库中,离墙离地 20cm 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11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期限以产品标签标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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