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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 0003 S-2019 水果发酵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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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 0003 S-2019 水果发酵酒 2019 水果 发酵
2019-04-18 发布 2019-04-18 实施 Q/YC 昌黎云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C 0003S-2019 水果发酵酒 昌黎云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昌黎云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15.03.03 备 案 号:13152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7月02日 有效日期:2024年07月01日 Q/YC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参考了国家标准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地方标准DBS45/04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桑椹酒,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昌黎云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昌黎云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伟、辛文、杨峥、詹志雄。本标准于2019年04月18日由昌黎云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责人詹志雄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4月18日首次发布。Q/YC 0003S-2019 2 水果发酵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发酵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桑葚、草莓、李子、大枣、酸枣、山楂、枸杞、柿子、青梅、杨梅、树莓、杏、樱桃、苹果、梨、桃、哈密瓜、西瓜、海棠、沙棘、荔枝、桔子、黑加仑、覆盆子、蓝莓、芒果、菠萝、香蕉中的一种或几种(经预处理、分选、破碎)或其果汁(浆)为原料,添加抗氧化剂焦亚硫酸钾、食品添加剂果胶酶制剂、食品加工用酵母、加或不加白砂糖(添加白砂糖时,对酒精的贡献率不超过2%),经全部或部分发酵、分离压榨、添加膨润土或明胶下胶、硅藻土助滤剂过滤、贮存、冷冻或不冷冻、过滤、灌装而成的水果发酵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膨润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T 9827 香蕉 GB/T 10650 鲜梨 GB/T 10651 鲜苹果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藻土 Q/YC 0003S-2019 3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18672 枸杞 GB 2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 GB 255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T 27657 树莓 GB/T 27658 蓝莓 GB/T 29572 桑椹(桑果)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SB/T 10197 原果汁通用技术条件 NY/T 444 草莓 NY/T 450 菠萝 NY/T 492 芒果 NY/T 515 荔枝 NY/T 584 西瓜(含无子西瓜)NY/T 586 鲜桃 NY/T 696 鲜杏 NY/T 1600 水果、蔬菜及其制品中单宁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产品分类 水果发酵酒根据含糖量的不同,分为干型水果发酵酒、半干型水果发酵酒、半甜型水果发酵酒和甜型水果发酵酒。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4.1.2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3 树莓应符合 GB/T 27657 的规定。4.1.4 苹果应符合 GB/T 10651 的规定。4.1.5 梨应符合 GB/T 10650 的规定。4.1.6 蓝莓应符合 GB/T 27658 的规定。4.1.7 香蕉应符合 GB/T 9827 的规定。4.1.8 草莓应符合 NY/T 444 的规定。Q/YC 0003S-2019 4 4.1.9 杏应符合 NY/T 696 的规定。4.1.10 桃应符合 NY/T 586 的规定。4.1.11 西瓜应符合 NY/T 584 的规定。4.1.12 荔枝应符合 NY/T 515 的规定。4.1.13 芒果应符合 NY/T 492 的规定。4.1.14 菠萝应符合 NY/T 450 的规定。4.1.15 李子、大枣、酸枣、山楂、柿子、青梅、杨梅、樱桃、哈密瓜、西瓜、海棠、沙棘、桔子、黑加仑、覆盆子应新鲜、具有各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6 原果汁(浆)应符合 SB/T 10197、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7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4.1.18 食品加工用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4.1.19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色泽 具有各品种应有的正常色泽,色泽均匀 GB/T 15038 澄清程度a 清澈透明,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 香气与滋味 香 气 具有纯正和谐的果香和酒香 滋味 干型、半干型 具有纯净、爽怡的口味和怡人的果香味,酒体完整 半甜型、甜型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均衡协调 典型性 香气突出,风味独特 a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量软木塞渣。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糖(以葡萄糖计)/(g/L)干型 4.0 GB/T 15038 半干型 4.112.0 半甜型 12.150.0 甜型 50.1 Q/YC 0003S-2019 5(续)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a 4.018.0 GB 5009.225 干浸出物/(g/L)12.0 GB/T 15038 甲醇b/(mg/L)250 GB 5009.266 二氧化硫残留量/(mg/L)250 GB/T 15038 铅(以 Pb 计)/(mg/kg)0.16 GB 5009.12 展青霉素c/(g/kg)50 GB 5009.185 单宁d/(g/L)0.8 NY/T 1600 注:a在规定范围内,标签标示允差为1.0%vol(20);b按 100酒精度折算;c仅限以苹果、山楂为原料生产的水果发酵酒;d仅限以柿子为原料生产的水果发酵酒。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 4789.10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4.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 果胶酶制剂应符合GB 25594的规定,焦亚硫酸钾应符合GB 25570的规定,硅藻土应符合GB 14936的规定,膨润土应符合GB 1886.63的规定,明胶应符合GB 6783的规定。5.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6 和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Q/YC 0003S-2019 6 7.1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种、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7.2 出厂检验 7.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按照表4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但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表4 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箱 50 3 3 51-1200 5 2 1201-3500 8 1 3500 以上 13 1 7.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年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微生物等指标的检验。7.2.3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挥发酸、总糖、干浸出物、二氧化硫残留量。7.2.4 产品出厂前,由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7.3 型式检验 7.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按照表4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但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7.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合格,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对不符合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结果为准)。8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Q/YC 0003S-2019 7 8.1 标识 8.1.1 产品标签按 GB 7718 和 GB 2758 中的标签部分执行,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8.1.2 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 按含糖量标准产品类型(或含糖量)。8.1.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8.2.2 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8.2.3 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应的标准。8.3 贮存 8.3.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者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3.2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接触地面的包装箱底部应垫10厘米以上的间隔材料。8.3.3 运输温度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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