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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SS
0049
S-2020
杞莓原浆
2020
原浆
备案号:QB64/0528S-2020银 川 伊 百 盛 生 物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BSSQ/YBSS 0049S-2020杞莓原浆2020-12-29 发布2020-12-29 实施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 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本标准由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亚楠、马顺花、贾丽茹。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BSS0049S-20202杞莓原浆杞莓原浆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杞莓原浆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原浆(红枸杞、黑枸杞)、树莓原浆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及其他辅料,经调配或不调配、混合、过滤、分装(灌装或软包装)、灭菌、灯检、贴标、打码、包装等工艺精制而成的杞莓原浆产品。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3.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3.1.1 枸杞原浆、树莓原浆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3.2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表1 1感官指标感官指标Q/YBSS0049S-202033.3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3.4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3.4.1 致病菌限量(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4.2 其他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表 3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mL)20GB 4789.15酵母菌(CFU/mL)2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3.5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3.6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3.6.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6.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橙红色或深红色;黑色或紫黑色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滋味和气味具有杞莓原浆杀菌后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状态浊状含有果肉的液体,静止后允许有果肉沉淀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折光计法),%8.0GB/T 12143Q/YBSS0049S-202044 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 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按 4.2/4.3 条款中的规定方法检验。6.2 净含量按照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验。6.3 菌落总数按照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方法检验。6.4 大肠菌群按照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平板计数法方法检验。6.5 沙门氏菌按照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方法检验。6.6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照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第二法方法检验。6.7 霉菌、酵母菌按照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方法检验。6.8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检验。6.9 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方法检验。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5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12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Q/YBSS0049S-20205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8.1 标志标志8.1.1 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8.28.2 包装包装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瓦楞纸或复合袋包装,产品每件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8.3 运输运输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防止重压,避免剧烈震荡,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8.48.4 贮存贮存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应放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