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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S 0001 S-2019 志丹杏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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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S 0001 S-2019 志丹杏仁 2019 志丹 杏仁
Q/ZSS志丹县森桃种植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标准Q/ZSS 0001S2019志丹杏仁2019-02-20 发布2019-04-20 实施志丹县森桃种植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 布Q/6 1 0 0 0 0-1 0 0 5 7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3 2 2Q/ZSS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志丹县森桃种植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本标准由志丹县森桃种植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涛、刘恩霞。本标准批准人:王生涛。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ZSS 0001S20191志丹杏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志丹杏仁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志丹县杏仁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食用盐,经筛选、清洗、蒸煮、去皮、腌制、包装、杀菌、装箱制成的可即食志丹杏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452仁用杏杏仁质量等级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定义志丹杏仁:以志丹县杏仁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食用盐,经筛选、清洗、蒸煮、去皮、腌制、包装、杀菌、装箱制成的可即食志丹杏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杏仁:应成熟、无虫蛀、无霉变、果粒饱满并符合 GB/T 20452 的规定。4.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或 GB/T 5461 的规定。4.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Q/ZSS 0001S20192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呈乳白色气味、滋味口味清香,咸味适中,杏仁香气浓郁,不软烂,无异味组织形态瓣型完整、饱满、基本无褶皱,大小基本均匀一致霉变粒,%0.5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45.0氯化钠/(%)4.5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铅(以Pb计)/(mg/kg)0.24.4微生物限量4.4.1非罐头包装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大肠菌群/(CFU/g)52109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4.2罐头包装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7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7.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4.7.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4.8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不低于100g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霉变粒、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Q/ZSS 0001S201935.2.1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执行。5.2.2氯化钠:按 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执行。5.2.3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执行。5.2.4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执行。5.2.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执行。5.3微生物限量5.3.1沙门氏菌:按 GB 4789.4规定的方法执行。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执行。5.3.3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执行。5.4净含量允差:按 JJF 1070 的规定的方法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批。6.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袋,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6袋,抽样质量不得少于2kg,所抽样品分作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3出厂检验6.3.1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大肠菌群和净含量允差。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6.4.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至少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内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GB 9683 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7.4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5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产品堆码整齐,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容器为限(不宜超过2.5米)。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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