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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GQ 0006 S-2020 速冻枸杞鲜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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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GQ 0006 S-2020 速冻枸杞鲜果 2020 速冻 枸杞 鲜果
备案号:QB64/0126S-2020 Q/ZKGQ 早 康 枸 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KGQ0006S-2020 速冻枸杞鲜果 2020-04-23发布 2020-04-23 实施 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ZKGQ0006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 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微生物指标是参考 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料和制作料编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编写。本标准由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彦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KGQ0006S-2020 1 速冻枸杞鲜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枸杞鲜果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鲜果为原料,经拣选、清洗消毒、分选、震动分级、速冻加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速冻枸杞鲜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1051 绿色食品 枸杞及枸杞制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枸杞鲜果应新鲜,成熟适度,无虫蛀、病害,并符合 NY/T1051 枸杞鲜果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长椭圆形、矩圆形或近球体,顶端有尖或平截或稍凹陷 形 态 颗粒大小均匀,无破碎 气味、滋味 具有速冻枸杞鲜果特有的果香与甜味,无异味 不完善粒%1.5 无使用价值颗粒 不允许有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ZKGQ0006S-2020 2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Pb)/(mg/kg)0.2 镉(Cd)/(mg/kg)0.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100000 大肠菌群/(MPN/g)100 致病菌/(cfu/g)应符合 GB 29921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用感官方法检验。6.2 理化检验 6.2.1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2.2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指标6.3.1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致病菌 分别按GB 29921规定的方法检验。6.4 杂质检验 用感量 0.001g 天平秤取混合后样品 100g 于白磁盘内,挑出杂质(指鲜枸杞在收购、调运、生产过程中带来的异物)称其重量,计算杂质含量。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00g 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Q/ZKGQ0006S-2020 3 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杂质、菌落总数 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下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冷藏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产品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在-18以下的温度条件下保存,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存放。8.5 保质期 在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Q/ZKGQ0006S-20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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