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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SS 0005 S-2018 地龙蛋白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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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SS 0005 S-2018 地龙蛋白粉 2018 地龙 蛋白粉
备案号:QB64/0647S-2018 Q/YBSS 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BSS 0005S-2018 地龙蛋白粉 2018-12-20发布 2018-12-20实施 银 川 伊 百 盛 生 物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Q/YBSS 0005S-2018 1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 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责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兴荣、唐亚楠。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BSS 0005S-2018 2 地龙蛋白粉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龙蛋白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地龙为原料,经挑选、洗涤、水解自溶、离心分离、微滤、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地龙蛋白粉。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3.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 选用活地龙,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3.2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规定。Q/YBSS 0005S-2018 3 表表 1 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外观 浅棕色粉末,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气味 具有地龙蛋白粉特有的气味,味腥,无异味 3.3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8.0 灰分,%9.0 蛋白质,%55.0 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5 蚓激酶 不得检出 3.4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规定。表表 3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30000 大肠菌群,MPN/g 0.92 霉菌,cfu/g 25 酵母,cfu/g 25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 3 3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3.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4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5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5.2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Q/YBSS 0005S-2018 4 5.3灰分按GB 5009.4规定方法检验。5.4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方法检验。5.5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5.6砷按GB 5009.11规定方法检验。5.7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方法检验。5.8大肠菌群按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5.9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方法检验。5.10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 规定方法检验。5.11蚓激酶测定:用微量注射器吸取尿激酶标准溶液 10ul 滴在蛋白平板上(各滴三点),加盖并在 37培育 18 小时后观察其溶圈,用同样方法测供样品不得有溶圈。6 6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6.1 以每批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按 1 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但每批产品抽样不得少于 0.5kg。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7.1 标志标志 应符合 GB 7718 和GB 28050 的规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注每日食用量和不适用人群。7.2 7.2 包装包装 7.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7.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量。7.3 7.3 运输运输 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7.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7.4 7.4 贮存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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