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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YC 0002 S-2020 坚果、水果制品、食用菌、薯类混合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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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YC 0002 S-2020 坚果、水果制品、食用菌、薯类混合食品 2020 坚果 水果 制品 食用菌 薯类 混合 食品
Q/ZJYC 漳州市金业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JYC 0002S2020 坚果、水果制品、食用菌、薯类混合食品 2020-03-02 发布 2020-03-20 实施 漳州市金业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JYC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编写。本标准在制定指标参数时感官指标、水分依据产品实际特性制订;酸价、过氧化值;铅、镉、铬标 指标依据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订,其中,铅指标严于该标 准(GB 2762-2017 中“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的铅指标限量为0.2mg/kg,本标准的铅指标限量为0.2mg/kg)。黄曲霉毒素 B1、展青霉素指标依据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 素限量制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指标综合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制订,致病菌指标依据 GB 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中致病菌限量制订。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 法直接引用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标准由漳州市金业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金业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美山。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2S2020 1 坚果、水果制品、食用菌、薯类混合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坚果、水果制品、食用菌、薯类混合食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坚果、水果制品、食用菌、薯类为原料,以食用植物油、白砂糖、味精、食用盐、麦芽糖、香辛料的几种或全部为原料,经原料前处理、调味或不调味、脱水(油炸或冷冻脱水)、调配、定量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坚果、水果制品、食用菌、薯类混合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2S2020 2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2 蜜饯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坚果 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2 水果、蔬菜 应新鲜、洁净、成熟度良好,无虫蛀、无畸形、无污染、无腐烂,无明显损伤,其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 食用菌 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2S2020 3 3.1.4 植物油 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5 白砂糖 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6 味精 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7 食用盐 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8 麦芽糖 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3.1.9 香辛料 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态和组织状态,无霉变、无虫蛀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20.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0 铅(以 Pb 计)/(mg/kg)0.2 镉镉(以 Cd 计)/(mg/kg)0.5 总总汞(以 Hg 计)/(mg/kg)0.1 总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铬铬(Cr)a/(mg/kg)1.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2S2020 4 展青霉素/(g/kg)50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 10000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沙门氏菌,/25g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霉菌,CFU/g 50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b: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 味。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4.2.2 酸价 按 GB 5009.229 的规定执行。4.2.3 过氧化值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2S2020 5 按 GB 5009.227 的规定执行。4.2.4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4.2.5 镉 按 GB 5009.15 的规定执行。4.2.6 总汞 按 GB 5009.17 的规定执行。4.2.7 总砷 按 GB 5009.11 的规定执行。4.2.8 铬 按 GB 5009.123 的规定执行。4.2.9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的规定执行。4.2.10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的规定执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4.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的规定执行。4.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的规定执行。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的规定执行。4.3.5 霉菌 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2S2020 6 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货批。5.2 抽样 从同货批产品中按不少于 200 个独立包装的抽样基数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质量不少于 2kg。样品分成二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置备查。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主要原材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发生改变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可对原批次产品双倍取样或对留置备查样品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6.1 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制品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包装材料应分别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的要求。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要求。6.3 运输 产品应在干燥、清洁的运输工具中运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挤压、抛物。6.4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中存放,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JYC 0002S2020 7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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